返回 妻子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子女姓氏

【摘要】

妻子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子女姓氏

  【案情】

  夏显明与陈枝英于2000年10月结婚,2001年7月生育一男孩,取名夏小亮(化名)。2006年5月,夏显明与陈枝英由于感情破裂而离异,夏小亮随母亲陈枝英生活,夏显明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教育费5万元。2007年3月,陈枝英再婚,夏小亮随母亲陈枝英和继父高海华生活。2007年10月,陈枝英将夏小亮的姓名改为高小亮。夏显明得知后,多次与陈枝英交涉,均未奏效。无奈,夏显明一纸诉状递到法院,要求将高小亮恢复为原来的姓名夏小亮。

  【意见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婚后,一方是否有权擅自改变子女姓氏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没有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任意改变子女的姓名,因此,陈枝英将夏小亮的姓氏变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夏显明与陈枝英离婚,且孩子夏小亮随母亲生活,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此,陈枝英将夏小亮的姓氏更改,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评析】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父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问题,对此我们应当明确的是:

  陈枝英擅自将夏小亮改为高小亮,是违背法律的行为,法律是不容许的。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法律没有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名随意更改。因此,陈枝英将儿子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的姓氏是没有法律根据的。父母双方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改变子女原用姓名。另外,父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变更是不妥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本案的夏显明与陈枝英离婚后,在未取得夏显明的同意的情况下,陈枝英单方将夏小亮的姓氏改为其再婚丈夫的姓氏,使子女既非随父姓,也非随母姓,而是随继父姓,显然与相关的法律规定相违背。夏显明的诉讼请求应依法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