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未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 未投保责任人是否需担责

【摘要】

未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 未投保责任人是否需担责

  【案情】

  黄某无证驾驶未年检的摩托车因未遵守右侧通行原则逆向行驶,与刘某驾驶的轿车交会,两车相撞后,又与游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游某十级伤残和黄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某应负主要责任;刘某应负次要责任;游某不负此事故责任。刘某的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黄某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此后,游某将黄某、刘某及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2.8万元(其中医疗费9500元)。

  【分歧】

  对游某的损失,黄某、刘某和保险公司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黄某没有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应当为其保险过错承担责任,应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游某的损失按责任比例分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足以支付游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黄某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黄某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对承担的超过其份额的部分可对黄某进行追偿。

  【评析】

  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交强险系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制度,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投保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其目的在于充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获得赔偿,同时分散机动车驾驶人员的风险。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体现了保险公司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是法定责任,只要有损失发生,保险公司就得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并不以事故车辆的责任大小为依据。

  二、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投保义务人首先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关于同一事故中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损害,有的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有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未投交强险的车主和承保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如何分担责任?现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若受害人的损失没有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由投保的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未投保交强险的车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属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肇事逃逸等情形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那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相关费用之后,还有权向致害人进行追偿。对于受害人的损失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未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方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应与机动车一方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分担损失,不足部分,事故责任人之间按各自过错责任比例分担。这样处理,既没有减轻未投保机动车车主的赔偿责任,同时也没加重受害人和投保的另一方机动车车主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更符合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立法目的和宗旨,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分担驾驶人员的风险,有利于国家强制保险制度的推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三、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就本案而言,对游某的几项损失都没有超过交强险限额范围,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予以赔偿,即承担2.8万元赔偿责任,黄某未投保交强险,但不需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由于黄某属无证驾驶未年检的摩托车,负事故主要责任,保险公司就超过其份额的部分可对黄某进行追偿。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