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加油站违规运油失火致人死亡被判赔偿

【摘要】

加油站违规运油失火致人死亡被判赔偿

  【案情】

  原告费某联系被告某加油站购买汽油。09年5月8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某加油站安排被告张某运输汽油至费某家私人加油点。被告张某驾驶机动三轮车从某加油站将四桶汽油共计840升,运往费某家门市,被告张某在费某家门市存储汽油过程中汽油溢出流到地面,油蒸汽遇到费某家厨房内明火发生燃烧,造成在桶边清除汽油的包某来不及逃出被烧死在桶边。

  受害人包某与费某系后组合家庭。费某与包某结婚前有两子费飞飞、费翔。费某、包某同居生活后于2004年7月24日生一女,取名费凡。2006年12月7日,费某、包某登记结婚。被告张某因此事已承担刑事责任。

  原告主张各被告连带赔偿受害人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769201元的70%即538441元。

  【审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被告某加油站与被告张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2、各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

  一、被告某加油站与被告张某之间是否存在雇用关系。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的合同。本案被告某加油站安排被告张某运输汽油至费某家私人加油点,某加油站和张某之间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张某辩称和被告某加油站之间存在雇用关系,没有向本院举证证明,且从被告张某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谈话中反映张某只是经常替某加油站运输汽油,运一次赚一次运费,并不是被告某加油站的雇员。

  二、各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及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本案被告某加油站明知汽油属于危险物品,也明知被告张某为个人不具备运输汽油的资质亦没有专门的运输工具仍安排其运输汽油,被告某加油站对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张某明知自己没有运输危险物品的相关资质和运输工具,仍然接受某加油站的委托驾驶机动三轮车从事汽油运输,并用小水泵加油,导致在原告家门市存储汽油过程中汽油溢出,油蒸汽遇到原告家厨房内明火发生火灾,被告张某对原告的损害亦有过错。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二)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原告不具有经营汽油的资质,且原告也明知自己的私人门市不符合经营汽油的条件无法办理到经营汽油的许可证,也没有加油机,原告及家人都在门市做饭,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非法经营汽油等危险品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原告自身对损害后果发生亦有重大过错。根据最高院关于人赔解释的有关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被告某加油站找不具有运输资质的被告张某托运汽油,被告张某没有运输资质也未受过相关安全培训,更无油罐车等运输工具,导致在加油过程中汽油溢出,油蒸汽遇到原告家厨房内明火发生燃烧,两被告的过错行为与原告的过错行为间接结合导致重大损害后果,依法应对原告的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自身对该损害发生亦有重大过错,应减轻两被告60%的赔偿责任。相对于被告张某,被告某加油站作为专业的汽油经营单位,其防范危险事故发生的注意义务更大。原告的各项损失经依法认定为680747.7元。综上本院酌定被告张某对原告的损害承担10%的赔偿责任,被告某加油站对原告的损害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及204224.25元。

  【评析】

  本案重点就是托运危险物品时托运人的责任问题。作为具有专业的危险物品经营单位,托运危险物品不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合同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对托运人托运危险物品规定了以下三项义务:1、对危险物品进行妥善包装。2、作出危险物标志和标签,即对需要托运的已经采取包装措施的危险物品,在包装外表标明该物品属于危险物品的标志和标签,以明确的方式进行提示,以防止引发事故。3、托运人还应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要求托运人提供这些材料的目的是为承运人采取措施进行安全运输,同时也是为了让承运人了解危险物品后,决定是否进行运输。托运人不得将危险物品报成非危险物品的名称,否则就要承担责任。

  被告某加油站明知汽油属于危险物品,也明知被告张某为个人不具备运输汽油的资质亦没有专门的运输工具仍安排其运输汽油,某加油站对造成原告的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对涉及危险物品的案件如法院处理不善,会造成极为严重的社会效果,会造成人们群众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法律要加大对涉及这类行为的违法人员的惩处力度,让其承担应有的刑事、民事责任。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