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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交强险是否应赔偿

  【案情】

  2009年9月,马某为自有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保险期间一年,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2010年6月2日,马某雇佣的司机樊某无证驾驶该货车与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中,樊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经中间人调解,马某赔偿死者张某的亲属各种损失共计36万元。后马某要求某保险公司给付其代保险公司赔付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1万元。保险公司认为,马某雇佣的司机樊某系无证驾驶,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无证驾驶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故拒绝赔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分歧】

  无证驾驶投有第三者强制险的货车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相关规定,无证驾驶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虽规定无证驾驶等原因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除抢救费用外,其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但该规定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1条规定,除因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外,对于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赔偿。《条例》第22条第1款规定了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等三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未对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做出规定。《条例》第22条第2款免除了包括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等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但并未免除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此次交通事故非因樊某故意造成,马某所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属人身损害赔偿范围,而非财产损失。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第9条虽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等情形下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对于其它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但并未将该条列入《条款》“责任免除”项下。

  三、马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正本中,在“特别提示”和“重要提示”栏内并未注明无证驾驶属交强险的免责范围,同时,保险公司也不能证明其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9条作为免责条款对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和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该条款对投保人马某不产生效力。

  综上,某保险公司应赔偿马某代付受害人张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1万元。

  作者单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