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吴某之子与被告杨某之女,经人介绍认识,于2008年春节期间开始恋爱,2008年12月间双方终止恋爱关系。2008年4月1日原告吴某存入被告杨某在某银行帐号人民币20000元,该行向吴某出具无折存款回单一份,被告确认无误。原告吴某之子与被告杨某之女终止恋爱关系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款,被告以该款系原告归还原原告向被告借款为由拒绝返还,为此而成诉。
[分歧] 该案在合议时,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吴某以某银行出具写有户名为被告杨某的无折存款回单,主张要求被告返还20000元,在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和被告持有异议的前提下,证据不足,其诉请不应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吴某以某银行出具写有户名为被告杨某的无折存款回单,主张要求被告返还20000元,虽无法直接证明系被告向原告借款,但被告主张该款系原告归还原原告向其借款,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无法说明原告给付被告该款的具体理由或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而产生,被告取得原告20000元系不当得利。为此,原告以某银行出具写有户名为被告杨某的无折存款回单主张权利,应予支持。
[评析] 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无折存款回单在法律上通常是存款人在银行向被存款人存款的凭证,并不必然反映存款人与被存款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该存款凭证产生的法律关系既有可能是基于借贷,也有可能是基于赠予或买卖合同关系等而产生。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对产生无折存款回单原因负有举证责任的人,既应该是持有无折存款回单的原告,也应该是主张无折存款回单性质为原告偿还所欠被告借款的本案被告。诉讼中,原告对其主张仅提供无折存款回单一份,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被告持有异议,原告主张的该事实,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而被告针对无折存款回单提出的“原告存入被告帐户的款项是原告偿还被告借款”的抗辩主张,仅有被告自己的陈述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原告持有异议,故对被告主张的该事实,本院亦不予确认。但是,原告提供的无折存款回单一份作为自己主张权利的证据,该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但鉴于被告取得无折存款回单中20000元存款,不能提供合法的依据,且又无法说明原告给付被告该款的具体理由或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而产生,被告取得款项与原告的利益遭受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属不当得利,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不当得利之债。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为此,被告应当将取得无折存款回单中20000元存款返还给原告。
作者单位: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