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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孩网上购物行为是否有效?


 【案情】

  在家中看电视的李某,突然接到某快递公司的电话,电话中说其有个快递,需要其到楼下签收。李某到楼下后发现是一台价值7000元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寄件人是某淘宝店户,但李某表示自己并未上网购买过这种商品,后来才知道是李某10岁的儿子在网上订购的。因为之前李某的儿子说要在网上买一些资料用书,所以李某就将自己淘宝的账户及支付密码告诉了儿子,儿子在购物的过程中看到了这台电脑,觉得电脑配置很好,很适合用来玩“英雄联盟”,就在没有和家人商量的情况下擅自主张下了订单。李某认为,自己并没有购买电脑的意向,且儿子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便拒绝接收这台电脑;而商家认为,下单的客户是李某淘宝账号,而且有实名认证,如果是未成年人是不可能进行实名认证的,在没有见面的情况下,自己只能按照订单发货,而且自己的电脑并没有什么问题,李某应当接收电脑。

  【分歧】

  关于本案李某10周岁的儿子在淘宝中购买电脑的合同是否有效存在的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儿子购买电脑的行为有效。首先,网上购物的过程中,买卖双方并不能向现实生活中的买卖一样可以看到对方,所以网上店家不能够清楚的认识到买家的年龄,如果因为买方是未成年人就可以认定为合同无效,那么势必会加重网上店家的风险,不利于保护店家的利益。其次,现在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了大众购物的潮流,而未成年人也渐渐地加入到网购的队伍中来,为了促进网上购物的发展,保护电商的利益,应当认定未成年人在网上购物的合同是有效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儿子购买电脑的合同无效。首先,李某的儿子为限制性行为能力人,其订立的合同应当为效力待定,需要通过其法定监护人的追认才能够有效,但是本案中的李某并没有追认,所以该合同应当为无效合同。其次,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对网上购物当事人缔约能力作出特别的规定,所以网购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能力仍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李某儿子购买电脑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购买电脑的合同是无效的。

  首先,虽然网上购物的卖家不能向现实生活中的买卖一样,通过看买家的外貌、行为举止或者身份证等方式来判断对方是否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只能通过虚拟的数据进行交流。但是网上购物与现实买卖的区别仅只是改变和合同订立及履行的方式,并没有触及民法、合同法关于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当下我国也没有任何关于网络购物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规定,所以,关于网络购物当事人的缔约能力问题应当遵循民法的相关规定。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的规定,限制性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要经过法定代表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本案中李某的儿子才11周岁,为限制性行为能力人,其购买电脑的行为需要经过李某追认之后方能有效,而本案的李某并没有追认,而是不接收电脑,所以李某儿子购买电脑的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