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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消费者“知假买假“能否主张惩罚性赔偿?


 【案情】

  某奶粉专卖店为了减少损失,将一批变质奶粉谎称为合格产品,并稍微降价进行促销。王某知道奶粉已经变质,但认为问题不大,又经不起促销价格的诱惑,便花钱买了一罐。饮用后,王某因变质奶粉生病住院。

【分歧】

   王某能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向奶粉专卖店主张“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虽然奶粉专卖店实施了欺诈的行为,但是王某明知道奶粉变质,仍然购买了奶粉,并不是因为专卖店的欺诈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才购买的奶粉,所以王某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惩罚性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出售变质奶粉的专卖店实施欺诈行为,王某知假买假,虽不构成欺诈的构成要件,但是本案中专卖店出售的是奶粉,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王某仍然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反欺诈”,主张惩罚性的要件有三:1.一方为经营者,另一方为消费者;2.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3.经营者有欺诈行为,且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本案中王某知假买假,并不是因为专卖店的欺诈行为而导致错误认识而购买的奶粉,故专卖店的欺诈行为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据此,王某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要求专卖店承担惩罚性赔偿。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赔偿标准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王某购买的是奶粉,属于食品,虽然专卖店的行为不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但是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王某仍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向专卖店主张惩罚性赔偿。

  最后,虽然本案中王某“知假买假”的行为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但是本案中王某购买的是奶粉,属于食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王某知假买假,但仍然是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仍然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向专卖店主张惩罚性赔偿。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