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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能否再次申请执行?


 【案情】

  2014年8月10日,冯某与李某签订了调解书,冯某在2014年9月21日之前一次性偿还李某借款5万元。因冯某未按调解书履行,李某于2014年10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冯某与李某私下达成还款协议,2014年12月9日,李某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法院终结执行。因冯某仍未按还款协议履行,2016年8月12日,李某再次申请执行。

  【分歧】

  关于李某能否再次申请执行,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不能再次申请执行。首先,撤销即取消、消灭的意思。撤销申请即申请执行人消灭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依据失去了法律效力,当然不存在再次申请执行的问题。其次,终结执行意味着执行程序彻底、不可逆转的结束,不存在恢复的可能性。因此,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不能再次申请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因执行申请已过执行时效不能再次申请执行。虽然《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终结执行后,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但是李某的执行申请明显已经超过执行时效,故法院不应予以受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执行时效因其提起执行申请而中断。李某的执行时效因其第一次申请执行而中断,李某的再次执行申请未超过执行时效,因此,李某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分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主要有: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撤销申请的;……” 执行终结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定事由,民事执行机关已经没有必要或者没有可能继续实施执行而结束民事执行程序的制度。我国强制执行程序适用当事人主义原则,执行开始基于债权人申请,允许债权人撤销全部或者部分申请,以终结执行程序。但是,撤销仅发生债权人放弃本次执行程序的效果,撤销后恢复到未申请执行时的状态,可以再就同一执行依据申请执行。

  第二,《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中,第(三)项、第(五)项在客观上也都存在当情况改变时执行程序再次启动的可能性。

  第三,《诉讼时效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在债权人撤销申请的情况下,由于其申请执行时效已经因其申请执行而中断,所以,再次申请执行的时效应从适用时效中断后重新计算。李某于2014年10月15日申请强制执行,从这时起适用执行时效中断。

  综上所述,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李某的再次申请执行在执行时效期间内,其有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