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销售者将机动车销售给残疾人发生事故后应否担责?

【摘要】

销售者将机动车销售给残疾人发生事故后应否担责?


【案情】

  2016年3月,年过五旬的温先生在镇上的一家摩托车店购买了摩托车一辆,摩托车店的老板明知温先生是残疾人,仍将摩托车卖给温先生,并教会其驾驶摩托车。购买摩托车两个月后的一天,温先生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膝盖粉碎性骨折。

  【分歧】

  对于将机动车销售给残疾人发生事故,销售者是否应承担责任?有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销售者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因为摩托车质量问题造成的,销售者不存在过错,对温先生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摩托车销售者明知温先生是残疾人,不具备驾驶正常摩托车的条件,而将摩托车销售给温先生,并教会其驾驶摩托车,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分析如下:

  一、销售者只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及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则是须有过错,只有在销售者因有过错致使产品存在缺陷的情形下,才承担产品责任。对此,销售者承担侵权责任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一是因销售者存在过错导致产品有缺陷。销售者的过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由于销售者积极的行为(即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另一方面是由于销售者不积极的行为(即不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比如在不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产品,结果造成产品缺陷。二是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已经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三是损害事实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本案中,摩托车店主销售的摩托车并不存在缺陷,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不是因为摩托车店主的过错使摩托车存在缺陷造成的,不符合侵权责任法规定的销售者责任,销售者对事故的发生不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是因为产品缺陷导致,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中国《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我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年满18周岁.18周岁是我国公民成年的界限.对于年满16周岁而不满18周岁,但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法律将之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2条还对"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认定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精神状况健康正常.公民能够正确理解法律规范和社会生活共同规则,理智地实施民事行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理智地从事行为的人,即使年满18周岁,也不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温先生作为成年人,虽然是残疾人,但是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独立的判断能力,其应该对其自身的行为承担责任。温先生明知自己是残疾人,驾驶摩托车有一定的障碍,而要去买摩托车驾驶,最后发生事故,其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在本案中,将机动车销售给残疾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销售者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