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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被执行人家属所获死亡赔偿金能否执行?

 【案情】

  曾某欠刘某债务40万元,刘某将曾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曾某归还刘某40万元。判决生效后,曾某未履行义务,故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曾某遭遇事故死亡,曾某的家属可获得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0万元。刘某得知后,故请求法院执行曾某家属所获死亡赔偿金等80万元。

  【分歧】

  对于死亡赔偿金,实践中早有争议,针对本案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曾某的家属接受了曾某的死赔偿金,属于是曾某的遗产,其应在接受8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除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外,赔偿曾某20年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遗产可以执行。

  第三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不是曾某生前创造的财富,不是曾某生前的遗产,而是对曾某的近亲属的赔偿和抚慰以及为曾某办理丧葬的费用,该赔偿款是对曾某的近亲属精神上的抚慰和心理上的一种平衡,所以曾某的家属所获得的80万元死亡赔偿金等不能作为执行的标的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除案外人自愿代为履行外,否则,就只能执行曾某的遗产。本案中所涉及的80万元死亡赔偿金等是否属于甲的遗产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其他的合法财产。根据上述规定,构成遗产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二是该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或死亡时就已经存在;三是该财产属于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赔付的对象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且发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其性质为基于死者未来收入丧失而对其近亲属所做的补偿,故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

  且目前对于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认定,虽然并无明确法律规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空难死亡与就医死亡虽然在造成死亡的原因、责任承担主体及范围、责任承担的法律关系上有所不同,但死亡赔偿金一经确定,其归责原则和计算标准不同并不影响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参照该复函精神执行。

  故曾某家属所获80万不属于遗产。法院当然不能为执行曾某的债务而要求曾某家属以该笔赔偿款代为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