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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何对拾到存折取钱定罪?


  李某拾到一张15000元存折及密码,李某即到银行将钱取出。不久公安机关找到李某,李某遂将钱如数退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此案有不同意见。观点一,李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当公安机关找到李某时,李某即将钱如数交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观点二,李某构成犯罪,但构成何罪,又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构成盗窃罪,有的认为构成诈骗罪。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主观上,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稍具常识的人都知道,失主丢失存折后,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以防止存款被他人冒领。而拾获者若将存折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存折姓名很快查找到失主。但是本案中李某非但没有积极主动归还存折,还立即将存款全部取走,使失主丧失了向银行挂失这一救济手段,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很明显的。观点一的理由只能说明其认罪态度较好。

客观上,李某实施了冒领的行为。所谓冒是指冒名顶替之义,即隐瞒真相,使银行工作人员相信其就是存款人而将存款交付与他。本案特殊之处就在于:受骗的是银行工作人员,而受损失的则是存款人,从而容易得出“行为人在存款人毫无所知的情况下取走存款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行为特征”这样错误的结论。

综合主客观方面的特征,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规定,应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