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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斗殴中他人将女友推到自己刀下致重伤该如何定罪?

----兼论意外事件与过失致人伤害区别

案情: 

被告人岳某和朋友在一饭店吃饭时,因岳某邀请临桌不认识的女孩陈某喝酒与临桌的王某、崔某等人发生争执。崔叫来多人,发生斗殴。后岳某从饭店内掂出一把菜刀,追出饭店外将王某、崔某砍伤。在相互斗殴中,有人将其岳某的女朋友李某故意推倒岳某的刀下,岳某想收刀已来不及。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崔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李某的伤情属于重伤。 

分析: 

那么岳某将其女友砍为重伤的行为该如何定罪,产生了以下几点争议: 

第一种意见是意外事件,依照《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岳某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此不构成犯罪。岳某在持刀砍李某时,由于有人推被害人李某一下,岳某想收刀已来不及,且也是意想不到的,如果岳某应当预见,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砍伤女友的后果,则属于过失致人重伤。可被告人岳某在与被害人发生殴打过程中,岳某在主观上没有伤害女友的故意,也不可能想到自己在与他人殴打中,突然有人把其女友推向其刀下,会伤害其女友,也没有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想法。岳某不是希望、积极的追求,而是行为人在明知自己行为方所发生特定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对阻碍危害结果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也没有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自觉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岳某和其女友均无任何防备,根本无法排除和阻止,因为,这是第三人的行为。虽然岳某女友的伤从客观上讲,是岳某所为,但其主观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犯罪的过失,因而缺乏构成犯罪和负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对岳某误伤女友的行为定罪和追究刑事责任,就是"客观归罪",有悖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的要求。 

2、被告人岳某伤害女友构成过失伤害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而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过失行为与结果在刑法上存在着因果关系,这时确定过失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由于过失构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其本质特征在行为人即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才造成结果的发生。 

3、被告人岳某伤害女友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前述已经阐明,李某的受伤和岳某的伤害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是不容置疑的,其行为的定性关键是看其主观故意。结合本案,岳某在持刀砍杀王某、崔某等人时,是可以认识到有可能致使他人受伤的,因为王小刚一方人数众多,无论伤害到谁,都不违背岳某的意愿。因此,对其故意直接指向的侵害对象而言,岳某的行为构成直接故意,而对其他可能伤及到的人而言,岳某并不积极追求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即使伤害到其他人,也不违背其意愿,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属于典型的间接故意的主观心态。 

4、推被害人李某的那个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能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笔者认为,应当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要分析此人的责任,必须界定其行为的性质。首先排除正当防卫,因为正当防卫要求防卫的对象必须是加害者本人,对第三者的侵害不可以构成正当防卫;其次排除紧急避险,紧急避险要求必须牺牲一个小的利益而保护一个大的利益,但作为人的生命健康权,任何人的权利都是平等一致的,不存在大小之分,因此,其牺牲他人保护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紧急避险;再次,此人在面临马上来临的伤害时,推了他人一下,替自己档了一刀,虽然是出于人的本能,但其主观上是应该明白有可能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客观上其推人的行为和直接加害者岳某的伤害行为共同造成了李某的伤害后果,其主管上即为保全自己,至于别人是否受伤,其在所不问,即不受伤更好,即使受伤了,也不违背其意愿,符合间接故意的心态。由于其行为造成了李某重伤的后果,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其推人的后果应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建议检察机关追究其责任。 

划清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的界限。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应该预见。如果出于客观原因而不能预见,则为意外事件,本案中岳某的女友若不在场,则岳某就不可能预见到自己会伤到李某。但是,恰恰相反,岳某在持刀伤害他人时,岳某应当预见可能会伤及路过的其他人,而其女友也在身边,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将其女友致成重伤,属于典型的过失。因为持刀殴打他人时,由于自己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后果而发生了,以致发生砍伤女友的后果,则属于过失致人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