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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谁来为出租车肇事赔偿埋单


案情:   

目前我国的出租车业管理较为混乱,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公司和肇事出租车之间的责任划分很难认定,法律上的规定也很少。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由于无法可依,使得这类案件的审理步履为艰。各地法院的做法也大不相同。同时也使得受害人的利益无法得到维护。以下是 就是一起标本案例,笔者在叙述该事后,把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及社会问题做了一一的分析。  

2003年发生在焦作市的一起出租车肇事中,经过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院审委会反复研究,来回历时近两年时间才最终得出结论。出租车A违章跨越黄线行使撞上迎面而来的另一辆出租车B,造成出租车B的司机当场死亡,车内三名乘客身手重伤。在该案当中出租车A的司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实际情况当中,出租车A的司机本身就是贷款买的车子,车没有行使多长时间,就发生这么大的交通事故,况且自己还要承担牢狱之罚,哪还有钱承担巨额的赔偿责任。那么这时就该问出租车公司是否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情况下,出租车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直接牵扯到受害人的利益。   

说法:   

案件争议存在于民事赔偿划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由于法律、法规对具体的责任划分规定不完善,各地对出租车公司应承担多大的责任判决也各不相同。建设部在1997年颁布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 》中第五条 规定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也就是说自然人不得擅自购买出租车进行经营,必须挂靠在有营运资格的公司或工商户下,实行统一管理,然后出租车公司再将出租车营运权有偿转让给出租车实际购买者,并从中收取转让费或管理费。   

实际操作当中,也都是出租车公司出面和汽车销售公司签定合同购买出租车,以及银行够车贷款手续,同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然后经营权租赁的方式将出租车转给实际够车人。并由个人逐步偿还银行够车款。当车辆不再进行营运并且还为全部贷款后,车辆归够车人个人所有。个人无法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办理出租车行使证,只有出租车公司才能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登记的车主名字也是出租车公司的名字。出租车公司拥有形式上的所有权,本案的焦点也就在于越秀出租车公司做为形式上的所有人,是否该承担责任,该承担多大的责任。   

第一种意见认为:出租车公司不承担责任。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出租车公司不是实际上的车主。虽然出租车公司出面贷款,签定够车合同,并履行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但出租车公司也只是履行形式上的内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十五条第五款规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到损害而引起损害赔偿纠纷后,应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的车辆实际占有人承担责任,原车辆所有人,第一次车辆交易的买主不应承担责任。其次,肇事司机并非出租车公司的职员,只是处于国家规定,将车辆挂靠在出租车公司,由出租车公司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因此,不能认定肇事司机行使的是出租车公司派出业务,两者构不成雇佣与被雇佣的。最后,出租车公司在肇事过程中并不存在过失,对受害人并不存在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的损失只能由致害人来赔偿。但是《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十一条第十款同时又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属于私人所有而以单位名义经营的,或自己所有的车辆以他人名义经营的,以双方为被告,而该《意见》并没有规定责任如何划分。因此,该意见的持有者同时还认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是出租车公司指派出行的车辆,可以判定其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出租车公司应在收取的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公司和出租车实际车组签定的经营权租赁合同期限通常是8年,每年收取租赁费也在5000元,除此之外每个月还收取服务费150元,出租车公司做为受益人,既有权利也应当承担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因此,出租车公司应当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让出租车公司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受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原因是肇事出租车行使证上的车主就是出租车公司,车辆管理部门的出租车档案内存放的购车合同是出租车公司同汽车销售公司所签定,出租车公司还同建行和平街支行签定了抵押贷款合同,它将所购的出租车抵押给了贷款人,据此确定出租车公司是车主,驾驶出租车的是其雇员。按照最高人民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有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出租车公司应当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越秀出租车公司应当承担按份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当中越秀出租车公司对其属下的出租车负有管理、教育等义务,王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做为管理者越秀出租车公司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因此,越秀出租车公司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按份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按份多少,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官可以根据案件事实自由裁量。   

实践当中多以第四种意见处理为主,笔者认为在没有明文法律规定下,第四种意见较为合理。因为,在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出租车公司和肇事者并不存在共同的过错,不构成共同侵权。但是出租车公司做为管理一方,由于没有完全尽到管理责任,应当承担按份责任。具体承担多少份额根据其过错程度而定。   

  以上四种不同的意见,正是各地法院对此类案件不同判决的看法与依据,笔者认为,我国相关部门应加大立法力度,加大出租业的管理,出台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使该类事故的处理不再无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