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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案利用虚假事实敛财构成诈骗罪



案情:被告人王某系某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派驻某社区水暖收费办公室的工作人员。2003年9月该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在某社区3号楼张贴通知,将该楼要参加集中供暖和暖气初装费用的标准告知居民。此后,被告人王某与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起对该楼住户就安装暖气问题进行了调查摸底。因该楼要求安装暖气的住户数没有达到集中供暖的标准,该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并未下达设计图纸,也没有在该楼张贴收取暖气初装费的通知。但得知安装暖气的消息后,该楼居民徐某、贺某便自发地对积极要求安装暖气的12户居民,按照通知的暖气初装费标准收取了100241元的暖气初装费并分别以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2003年11月,徐某、贺某将各自所持的存折交给被告人王某,王某向徐某、贺某出具了收到两个存折的白条,白条的落款为某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王某。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被告人王某将该两个存折上的全部存款取出据为已有并全部挥霍。因交过暖气初装费的居民迟迟不见安装暖气,便到某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询问情况,由此案发。

争议: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构成诈骗罪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王某构成何罪产生了分歧,出现了三种观点,即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本案例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王文堂提供)

笔者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如下:

一、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王某虽然没有直接编造虚假的事实骗人——这只能表明王某在最初并无犯意,但王某在己知小区住户不符合安装暖气条件无需再收取有关费用的情况下,面对交纳供暖和暖气初装费的并不知情的有关住户,却不以实相告,让有关住户的错误认识(能装暖气须交费用)得不到及时纠正——这表明王某此时已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意,并立即实施该犯罪——采取利用虚假的事实骗人这一犯罪手段骗得他人财物,显然,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特征,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二、不符合侵占罪的犯罪特征。成立侵占罪的关键是被告人最初保管(或占有)他人财物是合法的,根本没有欺骗的成分,被害人对自己财物被他人保管(或占有)的认识与客观情况相符,而王某的行为显然不具备这些特征,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三、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关键是,除了具备前述成立侵占罪的关键外,还应具备被告人最初保管(或占有)他人财物是职务行为这一特征,而王某的行为显然不具备这些特征,因此,王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综上所述,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