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焚烧自己的房屋也构成犯罪

【摘要】

焚烧自己的房屋也构成犯罪



田木是河南省新野县农民。他在广东打工期间,先后数次写信向其父索要钱财在广东开饭店,但未被满足。2005年3月26日,田木从广东回到家中,仍向其父要钱,最终未能实现,他便扬言要烧毁自己房子威胁其父。3月28日晚和29日上午,田木先后两次在自己砖木结构的房屋内点火,分别将屋内蒿苫及床上的雨衣、编织袋点燃,后经家人及时扑救将火扑灭。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但在田木放火行为的定性上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田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田木因家庭矛盾,放火焚烧自己的财物,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未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不构成放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田木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其理由是田木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其房子所处的位置在村中间,且系砖木结构,很容易燃烧,如果不及时扑救,足以危害四邻的安全,其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

第三种意见是田木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但应认定为未遂。理由是田木在实施放火以前,曾扬言要烧自己的房子,其两次放火行为均在家人的控制之下,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视为未遂。理由如下:

根据刑法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此可以得知,我国刑法是把放火罪作为危险犯来加以规定的。所谓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这类犯罪,其既遂不是造成物质性的有形犯罪结果,而是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为标志。就放火罪而言,由于其犯罪方法特别危险,虽未造成严重后果,却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共安全,一旦得逞,就可能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害,社会危害性极大。因而只要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已将目的物点燃,使公共安全处于危险状态,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也应视为放火罪既遂。当然,也不是说放火罪就不存在既未遂之分,如果放火行为尚未实行完毕,如刚要点火即被捉住,或者点火时因风吹、下雨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引燃目的物,以致放火未得逞的,则应认定为放火罪未遂。

本案中,田木因对父亲不满,意欲烧毁自己住房以威胁其父,所以两次在自家砖木结构的房屋内点火,分别将屋内蒿苫及床上的雨衣、编织袋点燃。田木住房所处的位置在村内,尤其是深夜不及时扑救可能危及四邻的安全,故田木的行为构成放火罪。但是,由于田木的两次放火行为均在其家人控制之下得以及时扑救,故其目的物(房屋)未被引燃,点火未得逞;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田木因家庭矛盾而放火焚烧自己的财物,犯罪情节轻微,所以,应当认定田木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未遂。

法院肯定和采纳了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