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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案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2004年1月11日晚11时左右,正在其弟吴丰然家看门的吴雪然突然感觉有响动,被惊醒后发现本村的村民吴时岑站在其床边,吴时岑即用双手掐住吴雪然的脖子,将吴雪然按倒在地,吴雪然在反抗中掐住吴时岑的脖子,直至吴时岑掐住自己的双手松开。吴雪然又从床上摸出一条领带,将吴时岑的脖颈捆扎住,用放在门后的葫芦打击吴时岑的头部。后吴雪然到村支书罗年才处投案自首。当公安人员于次日凌晨3时赶到现场时,发现吴时岑已死亡。经法医鉴定,吴时岑系被他人扼颈、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吴雪然的行为构成何罪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吴雪然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其理由是:被害人吴时岑夜入吴雪然家,引起殴斗,且双方互掐对方的脖子,被告人吴雪然为制止他人对自己正在进行的掐脖子的这种足以致命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掐对方脖子,用领带捆扎脖颈的手段,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从其犯罪主观心理上讲,属于既不希望,也非积极追求,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而故意杀人是因产生杀人的故意而致人死亡的,即有主观的杀人愿望;而故意伤害则是因有伤害的故意致人死亡的。结合本案,亦正如庭审中被告人吴雪然回答审判人员所提出的“为何吴时岑掐脖子的手已松开,还要用领带捆扎,用葫芦砸?”吴雪然回答:看他还在挣扎、反抗,怕他再起来整我…… 吴雪然的这种心理状态,完全符合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吴雪然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较妥。

第二种意见认为 ,被告人吴雪然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被告人吴雪然主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首先从案发前段看,被告人吴雪然深夜被响动惊醒,发现本村的吴时岑站在床边,吴时岑用双手掐住吴雪然的脖子,将吴雪然按倒在地,吴雪然在反抗中用手掐住吴时岑的脖子,直至吴时岑掐住自己脖子的双手松开。仅从以上看,被告人吴雪然为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为制止他人对自己所实施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这种防卫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属于正当防卫。但随着案情的发展,案件的性质亦随之发生了转化,即在吴时岑松开掐吴雪然的脖子的双手后,被告人吴雪然又用领带将吴时岑的脖颈捆扎住,并用葫芦击其头部。被告人吴雪然这一动作可以看出,吴雪然属于临时起意而生杀机,被告人吴雪然作为一个成年人,他应该知道也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是足以致人死亡的。然而他对自己的这种行为所持的是一种虽非积极追求但却放纵的心理态度,以致使被害人吴时岑因扼颈、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