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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混合过错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任某与李某是同厂职工。在张某担任车间主任期间,负责领取班组的资金时,扣发了任某100元钱,理由为任某违反了工厂的纪律,经常迟到,依厂规规定予以扣发。任某对此很不服,当即双方便发生争吵。任某当众辱骂张某,结果张某在一气之下,拿起一把铁锹向任某打去,致其背部软组织损伤,左手臂划开约4厘米左右的伤口。任某住院治病两周,花去医疗费和因伤误工20天的工资,共计860元,要求张某偿付。张某不同意偿付,于是任某将些事起诉到该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发生的争端,双方都有过错。被告扣发原告资金,是职务范围内的行为,符合厂规规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但张某情急之际将原告任某打伤,错误严重,应负主要责任,理应负责赔偿。另外,争端的起因由原告辱骂所挑起,原告也应负一定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和131条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及误工工资860元的80%,此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次性付清。(2)原告自己负担860元的20%,驳回其他诉讼请求。(3)诉讼费50元,由被告人承担。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致损害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民事责任。在民事审判中,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对于确立民事责任在一般情况下,没有实际意义;在特定情况下,行为人过错程度的大小,是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主要依据。混合过错就属特定情况。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仅行为人有过错,受害人自己也有故意或者过失时,就构成混合过错。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被减轻了的那部分民事责任实际是由受害人自己承担了。因此,处理混合过错责任,要根据双方过错轻重大小来确定应负的赔偿责任的大小。

本案属于对他人生命健康这一人身权利的损害赔偿案件。即侵害人不法侵害他人人身,并且造成他人健康或生命的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损失。也就是对损害人身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此案中,被告缺乏冷静,未能正确处理问题,用铁锹伤人,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原告对扣发资金有意见,理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但其当众辱骂,对挑起事端也有一定责任。法院从实际出发,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和131条的规定处理这一赔偿案件,责令被告合理赔偿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误工损失是合理的,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负也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