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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务人不履行协议,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案情

  原告系个体工商户,被告经常到原告处买东西。截止2003年6月25日,被告共欠原告货款13941元,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但货款迟迟未付。2004年7月,双方经中间人调解,由被告付给原告5000元了结,但欠条未收回,被告仅于2004年8月25日支付3000元,余款不再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于2004年11月15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欠条偿还货款10941元。当事人双方诉辩意见

原告诉称,被告欠款是事实,欠条合法有效,原、被告的口头协议是附条件的合同,现在被告没有履行和解协议,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按原欠条履行债务10941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债权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已经和解,由被告再给付原告5000元,了结债务。后来又降到3000元,被告于2004年8月25日如约支付原告3000元。现在原告反悔,其诉讼请求不应支持,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理中的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本案被告欠原告货款1394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在原告索要货款过程中,双方就货款的给付形成和解,由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了结双方债权债务。但被告仅支付3000元,下余的2000元未再支付,以致酿成此纠纷。被告辩称后来又降至3000元、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了结的辩称意见,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原告不予认可,视为和解履行未履行完毕。如果5000元被告已支付,则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债权债务了结,但和解履行并未履行,原告主张按欠条支付货款,并无不妥,除去被告已付3000元,应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941元。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13941元,有欠条为证,足以认定。但双方认可已达成口头和解协议,约定由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了结债务,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因债权人免除债务而终止,原告同意被告偿还5000元了解债务,即是免除被告8941元的债务,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已被免除的部分债务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但被告按照和解协议未履行的部分债务,应予偿还。故应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00元。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