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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田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被告人田某受朋友姚某之托找在码头收购海产品的陆某协商,让陆某别把码头上的海货全部收走,也让姚某等人收点海货赚点钱,因田某与陆某认识便给陆某打了电话,后姚某就能收购到一些海货了。几天后,姚某又因收不到海货便再次找田某说此事。田某遂对陆某产生不满,于2002年6月1日晚11时许纠集杜某、姚某、唐某、韩某(均在逃)等人手持羊镐把等工具到陆某经营的洗浴中心,砸坏洗浴中心的镜子、吧台等物,殴打陆某夫妇。经法医鉴定,陆某之妻的损伤程度属轻伤,陆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对此案的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认定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田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田某虽然受人之托找陆某协商收海货的事情,但田某与陆某之间并未真正发生实质性的矛盾,田某只是认为陆某没有听自己的话,没给自己面子而对陆某产生不满,田某为此纠集人员携带工具找陆打仗,从田某的主观方面看其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田某等人到陆某的洗浴中心后不容分说持械损坏室内物品,殴打陆某夫妇,表现出了田某其耍威风的不正当目的,并且田某等人打人、损毁物品的地点是在陆某经营的洗浴中心这样的公共场所。田某等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综上几点说明田某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以寻衅滋事罪对田某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被告人田某与陆某因收海货之事产生矛盾,田等人殴打陆某夫妇是因矛盾在先,而后叫人打伤陆某夫妇,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后果。田某的行为特征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对田某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寻衅滋事罪是指出于不正当的目的,肆意挑衅,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或者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二者虽然在某些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侵犯的客体上是有区别的。作为本案被告人田某的行为,其主观方面不单纯具有伤害陆某的故意,而且他还具有对陆某没听从他的话不满,向陆某耍威风的动机目的,客观方面田某等人行为不仅实施了伤害陆某夫妇的行为,而且实施了损毁物品行为,更加说明了田某要通过这一系列的行为达到其耍威风的不正当目的。因此田某的行为更加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笔者同意第一种认定意见,应以寻衅滋事罪对田某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