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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离婚后农村妇女的权益保护难应予重视


通过审理大量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发现,一些农村妇女在离婚后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户籍关系迁移难。离婚女方要求迁移户籍关系,但男方以种种理由拒绝,所在村委会碍于男方家庭不予支持配合,公安派出所因没有村委会证明不予办理,致使女方迁移户籍关系受阻,影响女方再婚和就业。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难。离婚后有的妇女仍在原居住地长期居住,有些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在重新调整土地时,利用代表集体表决和村规民约等方式限制女方合法土地经营权。三是对子女的探视权实现难。如离婚后子女判男方抚养,女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有些男方则认为,女方与子女关系就此了结,女方无权探视子女,或者男方通过阻挠、威胁等方式,不让女方对子女进行探视。四是对共同房屋的居住权实现难。离婚后,虽然人民法院判决男女双方各一半房产,但男方的人为因素导致女方不能再继续居住,女方对判决给自己的房产也难以处置,致使女方无房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