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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权人诉讼中死亡 继承人赢的官司



2004年7月2日,原告吉芬桃、李少伟、李治伟、李会贞诉被告张红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红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吉芬桃、李少伟、李治伟、李会贞借款3000元及利息。

1991年4月28日,被告张红宪向李德义借现金3000元。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2004年2月21日,李德义委托他人向被告催要该款未果,引起诉讼。李德义于2004年5月13日死亡。李德义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妻吉芬桃、长子李少伟、次子李治伟、长女李会贞,申请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红宪欠李德义借款3000元,应当偿还。原告要求支付借款之日起的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借款之日至李德义催要之日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李德义催要之后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在李德义死亡后,被告应将此款偿还给李德义的继承人,即四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