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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规驾驶酿成事故 自掏药费还得赔钱


原告邱某某,男,江西省南丰县人

被告熊细龙,男,江西省南丰县人

案情: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晚上十时五十分左右,原告骑平板摩托车靠右向南丰大桥方向行驶,当行至三叉路口南丰县保险公司门口时,遇到南丰县太和镇店前村王家山村小组村民熊细龙(即被告)迎面驶来的轻便摩托车,双方人车倒地,车辆受损,人身也受到伤害,分别被送到医院治疗。原告用去医疗费及其他损失费5399.5元,被告熊细龙也用去约2000元医疗费。经过南丰县交警大队调查认定:熊细龙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车辆通过交通标志控制的三叉路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机动车须在路口100~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弯的车辆须同时开转向灯。因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邱某某正当行驶不负责任。出院后,原告邱某某找被告熊细龙要求赔偿损失,熊细龙则想双方药费互相抵消。经过交警队调解无效,邱某某向法院提起起诉。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地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一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由被告熊细龙赔偿原告邱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399.5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点评:很多人对于交通规则并不重视,出了事故后,往往错误的认为,双方都有损失,应该各自负担自己的损失。但是本案中,酿成事故的被告熊细龙不仅自己负担了自己2000多元药费,还要负担对方5399.5元药费和损失。教训是非常深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