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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子女年满18周岁 父母可自愿支付抚养费


【案情】2004年4月9日,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王鸿艳与蔺延明于1986年4月8日在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1987年8月9日生下女儿蔺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感情出现裂痕,王鸿艳于2004年春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同时,就婚生女蔺某的抚养问题,双方也做了约定:婚生女蔺某由原告王鸿艳抚养,蔺延明在蔺某读高中期间,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在蔺某读大学期间,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

【评析】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何谓“不能独立生活”?2001年12月24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实际到子女成年时(即年满十八周岁)就已经停止了,除非其在成年后不能独立生活。但在现实生活中,中国父母基于亲情等多种因素的考虑,对孩子的实际帮助大大高于法律规定的义务。结合本案,蔺某现年已满十六周岁,其父母在离婚时,就其读大学期间的相关费用也进行了约定,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自愿进行的,因而人民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