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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此案能否判决离婚?


本网讯:案情:朱某与陈某于2000年经别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3月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按当地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同年4月陈某离家出走未回。后朱某经多方寻找无果,2003年6月,陈某打电话给朱某称在外打工,并称过一段时间就回家,可陈某一直未回。为此,朱某于2004年2月起诉到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

法院在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陈某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手续,这些手续由其父亲代为签收,但,在开庭之日,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查明了上述事实,且原告朱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反应双方没有吵打过,朱某起诉离婚的主要理由就是陈某无故离家出走不归,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

分歧:对本案能否判决离婚,审理中存在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就本案的案情看,仅从原告一方的陈述尚不能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案不能判决离婚。

一种观点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原告的陈述,被告无正当理由,不辞而别离家人,且长期不归,由此足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本案可以依法判决离婚。

评析: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即,亦认为本案不宜判决离婚。因为,从原告与被告相识与结婚的时间看,原、被告是在相识两年后才结婚,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而从原告陈述的离婚理由看,仅是称被告不辞而别且长期不回,同时原告亦称被告在其间还打过一次电话称要过一段时间回家,另外,从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看,双方从未吵打过,根据这些事实综合而看,本案不足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究竟是为何离家出走,是否是外出打工而非原告所说的不辞而别,这尚不能确定,且事实上从原告陈述的被告电话告知在外打工来看,是足以确定被告是在外赚钱的。故,本案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应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