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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对配偶不忠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能象《婚姻法》一样牵动人心!不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前后,围绕其有关条文内容的激烈争论就未停止过。如夫妻应否“互负忠实义务”,对“包二奶”者应否追究刑事责任等则是每个人关心的问题。本文就一起典型的对妻子不忠引发的离婚案,现奉献给大家。

一、寡妇门前是非多

三年前,开封市郊区水稻乡妇女青云的丈夫去世,孤孤单单地抛下她一个人,好不伤心:一个身单力薄的农村妇女,哪有力气干繁重的农活!心灵的孤单更是难以言状。

田雨素来与青云的丈夫是好朋友,他不忍心看着青云过着那样痛苦的生活,但他清楚地知道人言可畏,常言道:寡妇门前是非多呀!于是田雨把这种心理矛盾告诉了自己的妻子王香香,王香香也同情青云的处境,告诉丈夫有时间去帮帮她。

田雨有了这把“上方宝剑”,便也不再顾及多么多了。什么农活都帮青云干,诸如买化肥、买煤、种花生。人是有感情的动物,都有七情六欲,久而久之,两人产生了感情。别人说三道四的,田雨仿佛没听到什么,而且他俩也越来越放纵了。白天田雨帮青云干活,晚上总是在她家玩到深夜还不回家,田雨在自己家的时间没在青云家多。到这个份上,妻子劝他:“你以后注意点,都是一个村的,让人家说三道四的多不好呀!”可此时的田雨哪听得进去!二人开始口角争吵,直到发动“内战”。

一次田雨到朋友家喝酒,酒喝多了,他不回家,反而跑到青云家,一骨碌躺在青云的大床上睡。邻居看了,就好心地告诉给王香香,王香香气鼓鼓地找到田雨:“你一个大男人家,喝醉酒不回家,反躺在一个寡妇床上,这像什么话!?”田雨像头死猪一样就是不动。王香香第二次去叫他,谁知田雨竟然吼道:“我今天就是不走了,你能管住我?”进而大骂,气得王香香大哭一场,从此两口像仇人一样见面就吵、见面就打……

二、法庭上田雨嚷着:坚决离婚!

1980年,田雨、王香香经人介绍相识,1982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女儿。

由于二人经常生气打架,2001年12月27日,田雨来到开封郊区法院要求离婚。在诉状中,田雨称:由于二人婚前认识时间较短,接触较少,缺乏了解,草率结婚,以致婚后两因脾气不同,常因生活中的问题,发生吵骂,结婚已近20年了,吵骂从未间断过,甚至可以说已成了家常便饭,王香香对我的人格极尽污辱之能事,使我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每日苦不堪言,我们之间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实难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恳求法院依法判决我们离婚。

当日,该法院立案,并交由该法院西郊法庭审理。

三、长女的苦衷

田雨的长女现年18岁,已经长大成人了,她虽然不深知成人的事,但对大人间的事情也知道许多。在她给法庭的信中这样写道:

自1999年,我和妈妈就听到一些关于爸爸的闲言碎语,当初还不相信,可后来竟发现果真如此:白天去她家帮忙,什么活都干,甚至连(给青云)看病这样的忙都帮。可是(后来)竟想不到晚上还去她家,每晚都去,不玩到11、12点是不回家的。时间一长,我们受不了了,于是便去她家叫爸爸,妈妈每次去时,见到的情景都是我爸和那个女人又说又笑,(好象)没有旁人(一样)。我妈只能硬着头皮去叫人,谁知我爸总给我妈脸色看,到家后,我爸就开始大发脾气。

我初中毕业时,时常有些邻居来我家偷偷告诉我“你都这么大了,咋不看好你爸?你看他白天去,晚上也去她家,在她家的时间比在自己家的时间还长。”我听了,只能眼泪汪汪的。

父母因此生气,我爸吵着要离婚,(并)说在这个家一天也呆不下去了,一些亲戚朋友也来劝他,建立这个家不容易,孩子们都大了,省心了,以后会享不尽的福,干嘛非要离婚,难道离婚是件光彩的事?可他却不听劝,还出口(口出)狂言:“在这个家,有我没她,有她没我,只要有她一天,我就不回这个家!”这样的话呀,我听了忍不住掉泪,难道原本幸福、美满的家真的就这样破碎吗?这样的结果,怎不叫人心寒!至于我爸(的这些事)在我心中永远是一个抹不去的黑影!

四、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了原告田雨离婚的真正原因: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并有四个女儿,双方发生矛盾,主要是原告与本村一妇女关系过于密切,双方发生误解造成的。对此原告应负主要责任。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以后,原告应加强自律,双方应注意夫妻感情的培养。

2002年3月21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田雨的离婚请求及其他请求。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法官评析(牛清林:开封市郊区法院西郊法庭庭长)

评析一: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指夫妻不应有婚外性行为,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夫妻间互负忠实义务是基于个体婚姻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偶双方是否相互忠实。夫妻相互忠实,也是两性关系进步的重要成果和标志。夫妻相互忠实,是保证子女血缘清白,防止近亲结婚,避免发生乱伦的后果。通奸行为不仅影响夫妻关系的稳定和家庭秩序,而且造成血缘混乱。此外,从保护配偶身心健康出发,夫妻也应相互忠实。否则,多重性关系甚至不洁性生活的后果,将会危及配偶对方及后代,给家庭、社会带来灾难。

  夫妻相互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由于夫妻之间专一的性爱权利一旦受到损害,十分容易引起婚姻解体。因此,法律应该明确夫妻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以使人们更加慎重地对质婚姻。婚姻法也正是基于这一点而制定第四条的。

婚姻法虽然作出了如此规定,但对违反夫妻间忠实义务的行为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违反夫妻的忠实义务的行为情况比较复杂,应当通过法律、党纪、政纪、道德、教育等多种手段、多种渠道予以遏制。对属于重婚的,应当贪污追究刑事责任;对因重婚和虽然不以夫妻名义但形成婚外同居关系导致离婚的,应当加重其民事责任;对其他违反一夫一妻行为的,应加强道德和法制教育。本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不意味着不分情况对所有婚外恋进行惩治,而在于倡导夫妻遵守一夫一妻制的原则。

但是,判断夫妻双方离婚的法定标准仍然是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因此上说,法院的上述判决我认为是正确的,因为二人的感情还未达到完全彻底破裂,夫妻二人产生纠纷只是由于田雨的婚外不忠行为造成的,目前并未达到离婚的法定条件。

评析二:  

这就引出配偶权的问题。配偶权保护制度的确立问题一直是我国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人们一般认为配偶权应当包括:同居的权利和义务,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夫妻相互扶养的权利和义务,住所决定权,以及日常家事代理权等等。在众多权利义务当中,争议最多,内容最复杂,实践中最易受到侵害的当属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可以说夫妻忠实义务的界定,是配偶权理论的核心,也是配偶权能否在立法上得以确立的关键所在。

配偶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特征上看,配偶权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权利和义务浑然一体、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这种身份权不独为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为受其行使之相对人之利益而存在,原则上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道德和伦理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地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之中包含义务。

因此,夫妻忠实义务虽然名为“义务”,实质上是一种以义务为中心的或以义务为表现形式的权利。本案中的田雨夫妻二人本来生活风平浪静,由于青云的出现,使这个家庭产生了危机,田雨的不轨行为表现为没好好地履行对妻子忠实义务,也就明显地侵犯了王香香的基本身份权,理应受到道德谴责,法院判决不准二人离婚,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是维护王香香的夫妻基本身份权的不可侵犯性。

评析三:

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一般人格权性质,在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为婚外性行为时,侵害夫妻对方人格尊严表现最为突出。

尊严是人的本质属性和基本需求,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对其都有一种稳定的、牢固不变的、内在的需要或欲望,一种对自尊、自重和来自他人的尊重的需要或欲望。由此人格尊严从道德伦理方面对人的品质、良知等人格因素加以规制,承认人所应享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保证每个人受到社会和他人的最起码的尊重。

人格尊严这种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反映到婚姻家庭关系中,必然要求确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保护。我们认为,法院对本案的判决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对王香香人格尊严的维护。

田雨违反忠实义务与他人有不轨行为,这种行为事实上不仅侵害了王香香基于配偶关系的身份权,而且也同时侵害了王香香的人格尊严。

此时,如果我们单纯将夫妻忠实义务定位为身份权,如果我们狭隘地认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仅仅侵害了夫妻一方的配偶权,那么就必然会忽视对婚姻关系中的人格尊严的保护。所以,只有承认并在法律上确认其兼具身份权和人格权的双重属性,才能科学地界定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