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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维权也需尽义务


法治社会注重强调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公民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由于以往的社会为公民设置了繁多的国家义务,不注重保护公民的权利,人们既不清楚自己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又认为义务就是外在的强迫,只要有可能就尽量逃避,结果往往造成权利和义务的对立。今天,人们的权利意识开始觉醒,相应的义务观念却没有树立起来,不知道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就如同一个硬币的两面,总是相互对应的。在法治社会里,公民没有不承担义务的权利,也没有不享有权利的义务,如果公民在主张权利时不能恰当地履行相关的义务,其结果往往是丧失了对权利的保障。

前几天,某旅行社组团30多人去浙西旅游,在途中由于无法预料的原因,旅行社安排其中四位游客的住宿条件低于原先约定的标准,游客当时就指责旅行社违约,要求退还全部费用。导游向他们作了解释,并答应回去后按规定处理。但是,四位游客认为旅行社已经违约在先了,就应当终止合同退还全部费用。第二天他们擅自离开旅游团,自己游玩去了。其实,旅行社和游客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权利的实现是需要以各自履约为条件的。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只履行旅游合同规定的义务,住宿条件低于约定的标准,应当退还其差额部分,并给予一定的补偿,但不必承担四位游客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费用损失。可见,四位游客因为不履行约定的义务,也就随之丧失其相应的权利,当然不能要回所交的旅游费用。

四位游客所犯的错误,在于他们把权利和义务截然分开了,认为别人对自己行使权利承担义务,自己实现权利不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实际上,只要我们仔细观察一下就会发现,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一项权利的实现都需要以履行各种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条件:人们在旅游时需要履行付费和依照约定旅游的义务;在行使诉讼权利的时候,需要履行法定的举证义务;在购买物品时有付款的义务;在行走时有遵守交通规则的义务;在获得收入的时候有纳税的义务……我们干什么无法回避义务,并只有通过适当履行这些义务,相关的权利才能实现。

但是,今天人们在习惯于举起权利旗帜的同时,却把义务悄悄丢在一边,或是无知地漠视,或是有意地逃避:在旅游中,一些游客错误地认为自己交了钱,就享有了旅游过程中的一切权利,旅行社要承担所有的义务,甚至在旅途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也都应当由旅行社负责;在路口,只要没看见警察,红灯并不能让我们止步;只要税务部门没有来追查收入状况,自己去缴税那是冤大头……这些现象随处可见。人们对义务的态度,其实也反映了人们对权利的误解。如果说,权利是人们行为的某种自由,那么,义务就是人们对责任的承诺。义务只有被自觉地履行,社会才能有秩序,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维护,真正的法治才能从人们的内心成长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