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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之剖析


某公司为两方法人股东、一方自然人股东出资组织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修改公司章程;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某日,该公司召开会议,形成书面决议,决定调整公司两名董事会成员,并决定由自然人股东一方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该会议决议由两方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该日的会议决议没有报送工商管理部门备案。

就该公司当日会议决议的法律性质,在几个方面形成了争议:会议的决议仅由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是否是合格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在该公司《章程》没有修改的情况下,股东会直接确定董事长,是否合法;股东会对公司《章程》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但未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具有约束力。对于这些问题,有一种意见认为:该会议是合格的股东会,应当认定所形成的决议有效,至少应当认定其对股东内部发生效力。因为该决议由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从形式上说,它具备了股东会决议的形式要件;该决议由全体股东通过,反映了股东的真实意思。从实质意义上讲,这次会议就是公司的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应当对所有股东具有约束力;该股东会决议改变了董事长产生办法,产生了公司《章程》修正案的作用,也可认定其就是《章程》修正案,不论是否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都对内部发生效力。

本文对于上列相关问题具有不同看法。

1、上述会议决议仅仅由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字,不是规范的股东会决议。

本文认为:法人股东在股东会上表达意志,行使的是法人股东的表决权,需要通过自然人的行为进行表示;必须是股东会成员签字的会议决议才是股东会决议,才发生效力。

规范的股东会会议具有其程式性要求,股东会决议也具有其形式要件。我国《公司法》关于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规定,进一步反映出,股东会决议是在“自然人”的参与下才能够实现的活动。同时,也反映了法律对于股东会决议形式要件的要求,股东会决议应该有股东会成员的签字,而不是股东的盖章。显然,“股东会成员”与“股东”不是同一概念。上述公司的“股东会决议”,仅有自然人股东的签字和有关法人股东所盖公章,股东会成员没有签字,该股东会决议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2、上列公司会议,即使是股东会议,由于在该公司《章程》未经合法修改之前直接确定董事长,超出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不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所以不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上列公司根据《公司法》,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此明确了本公司董事长的产生程序。该公司《章程》只规定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而没有规定董事长由股东会议直接确定以及确定的人选,没有修改《章程》前,该公司董事长只能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3、股东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不经工商管理部门备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它是公司法人设立及活动的基本规则,是公司最重要、最基本的规范性文件。鉴于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确定重大事项的严格约束力,法律还规定了对《章程》进行修改的严格程序,规定非经合适程序不得修改;即使股东会进行了修改,即使修改内容的本身不违背法律规定,但如果非经相应的程序进行变更登记,仍旧不发生法律效力。所谓合适的程序,就是在国家工商登记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起到了国家工商登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于这种修改的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查作用,国家工商登记管理部门通过这种审查以及之后的核准登记向社会公示,使其具备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