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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推销保险要自愿


替人做担保,并为人预付首期保险费用,因对方不归还垫付的保险费而将其起诉到法院,却又中途撤回了诉讼。这究竟是为什麽呢?

于茜是某汽车运输公司的职工,在工作之余兼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她在诉状中称:2000年3月份,她在同挂靠在本单位的客运司机吴强的闲谈中,向他宣传中国人寿保险“一朝保险、终生受益”的特点,列举了人寿保险的种种好处和用途,并向吴强介绍了几种适合吴强家庭的保险类型。吴强听后认为加入了保险可以为自己的家庭和亲人买到一份平安,为今后的生活买到一份保障,于是自愿投保。但是,吴强一时拿不出那麽多的现金,便提出要于茜先为其垫付,有钱之后,马上归还。于茜便从自家存款中取出了7015元为吴强预付了首期保险费用,帮助吴强办理了保险手续,并同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国寿英才少儿保险合同,合同的受益人为吴强的两个女儿,合同签定以后,于茜多次找吴强要求归还借款,吴强以根本没有让于茜为其垫付保险费用为由搪塞,或是根本避而不见,一直不归还于茜为其垫付的保险费用。

本是出于好心,于茜既垫付了资金,又投入了精力,没有得到对方一丝的感谢,却使自己遭到了经济上的损失,事实与公理看似都站在于茜这一方,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案情却峰回路转。

被告吴强在向法院的答辩中讲到,于茜是运输公司的一名结算验收员,吴强的客车每月都要经过于茜进行结算。于茜担任验收员的同时又兼职人寿保险公司的代办员,而人寿保险公司为了推广业务,对于代办员办理的每一项业务都会给予提成,于茜为了得到这份收益,就利用工作便利和手中结算的权利强行揽保,投保并非吴强自愿,吴强并未让于茜为其垫付保险费用。同时,吴强言之凿凿,他并没有同人寿保险公司签定过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也从来没有给吴强出具过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而且,他没有在任何一份保险合同上签过字,对于茜所提供的几份保险合同上吴强的签字他表示怀疑,并认为签字全部都是于茜伪造的。为此于茜提出对合同书上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但再向法院提交了司法鉴定申请书后,原告于茜这时却变得犹豫不决,思忖再三,于第二天向法院撤回起诉。

随着现代化的经济理念不断深入到平常百姓的生活中,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得到迅速发展。保险业务的发展,对于保障经济发展,安定人民生活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保险合同一定要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任何个人不能为了自己的目的,强行揽保,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性的手段诱使当事人投保。保险从业人员要进一步规范自己的行为,寻常百姓要正确对待保险这一社会保障理念,不能一味去拒绝或否定,这样才能共同确保我国保险事业得到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