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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查封财产怎能擅自处置?


日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被告人常同欣有期徒刑六个月。

今年59岁的常同欣系河南省内乡县师岗镇人,2001年,内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师岗镇某村常某诉常同欣等人财产权纠纷案件过程中,根据原告常某的申请,于2001年11月19日制作并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将常某父亲生前所有的三间砖木结构房屋及宅基地内的树木予以查封,同时也向被告人常同欣送达了裁定书。被告人常同欣置法院的裁定书于不顾,仍然指示曹某于2001年11月27日把查封的三间房屋扒掉,树木放倒卖给他人,致使法院的判决至今得不到执行。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对于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只有司法机关才有处置权,其他任何机关、个人或组织都无权处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本案中内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原告常某的申请,依法将常某父亲生前所有的三间砖木房屋及宅基地周围的树木系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仍然故意指示他人将房屋扒掉,树木放倒卖于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罪,因此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