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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这笔欠款是否应当返还?


甲、乙双方于1993年底签订土地使用协议约定,联合征用某村民组的菜地10亩,由甲投资30万元。后甲按约投入了资金。1994年元月当地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另一单位征用上述菜地,并注明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该土地的用途并不得私自转让土地使用权。1995年,甲、乙签订终止协议,约定双方的土地使用协议终止履行,乙负责返还甲投入的本金及红利计50万元。后乙分期付给甲45万元。其余5万元,乙于1999年5月向甲出具“还款承诺”称争取尽快还清。此后,乙未还款。甲起诉请求判令乙还款。乙认为还款承诺无效,甲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对双方的土地使用协议,因双方对土地均未取得使用权,即签订协议,后双方也未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该协议违反了土地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这一节没有争议。

对于终止协议及乙向甲出具的还款承诺是否有效,甲是否有权据此向乙主张权利的问题,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是,无论1993年的协议是否有效,双方已于1995年12月1日签订了终止协议,这份终止协议时间在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乙已开始按终止协议履行了大部分,故应认定有效,乙的还款承诺是基于终止协议而作出,也有效,应判令乙向甲还款。

第二种意见是,土地使用协议无效,终止协议及还款承诺是以无效协议为基础的,均应认定无效。应对土地使用协议按无效合同处理,由乙应返还甲本金及赔偿利息损失。不能执行终止协议及还款承诺。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片面性。对无效合同进行处理的终止协议,应认定有效,但终止协议中的约定超出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应得到的补偿的部分应认定无效。而对乙出具的还款承诺则应审查其是否超出上述范围,如超出,应认定无效,不超出则有效。

其一、终止协议与原协议不是主合同和从合同的关系,终止协议是对原协议的变更,因此原协议无效不影响终止协议的效力。

其二、对无效合同的处理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1、依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是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赔偿损失的前提是对对方造成损害。本案中土地使用协议无效甲乙均有过错,但乙没有损失,而甲产生了利息损失,因此应由乙赔偿甲利息损失。2、通常处理无效合同纠纷时,因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一般对无效合同产生的利息应当追缴。

其三、对协议的效力问题应具体分析。1、终止协议有效不代表其中所有条款及内容均有效。2、终止协议部分条款或内容无效也不导致协议整体无效。合同法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综上所述,本案中,造成土地使用协议无效是因双方违反了土地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双方均有过错。乙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受到损失,而其占用了甲的资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赔偿甲利息损失。终止协议中约定的“红利”高于同期银行利息,超出的部分无效。双方终止协议中约定的本金及红利计50万元,其中超出甲依据无效合同处理应得到的补偿的部分应确认无效。乙已返还甲本金及红利计45万元,扣除甲投入的本金30万元,多付的金额超出了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应赔偿甲的利息损失,故乙作出的还款5万元的承诺应认定无效。对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