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万征地款应该归谁?
土地被征用了,征用土地的补偿费也拔下来了,但是村民们却得不到一分钱,由此引发了一次次上访。于是,每户村民出资100元作为诉讼费,将他们所在的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13万征地款应该归谁?
一、征 地
1999年下半年,为解决洛阳市生活、建筑垃圾倾倒场地,经洛阳市计委立项、由洛阳市规划局选址后,拟在洛阳市郊区孙旗屯乡新建一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按照当时规划,需占用后沟村有收益土地26.2亩,非耕地56.027亩,合计82.227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1999年12月1日,由洛阳市土地规划管理局组织,在甲方郊区土地规划管理局、孙旗屯乡政府,乙方后沟村委会参加的情况下,三家达成了一份临时用地协议。其中该协议规定:“临时使用后沟村有收益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每亩4000元,计104800元;非耕地土地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每亩3000元,计168216元……。以上两村补偿费用由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乙方接到款项后,按项目工期进程将青苗补偿费、地面附着物补偿费落实到村民个人手中,作好本村群众工作,并按工期要求清理地面附着物……。”
在四方就该临时用地协议签定的这一天,同样在洛阳市土地规划管理局组织下,郊区土地局、孙旗屯乡政府、后沟村三方就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征用后沟村4.86亩耕地的事项签定了一份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由郊区土地局和乡政府每亩补偿后沟村14000元,共计68040元。
二、补 偿
协议签定后,作为甲方的洛阳市垃圾处理场指挥部、孙旗屯乡财政所分别于2000年5月19日、11月18日、2001年6月25日分三次共向后沟村民委员会支付占地补偿款35.8万元,但作为土地管理和使用者的第六村民小组却没能得到一分钱。在第六村民组的强烈要求下,并多次找上级领导协商,后沟村委折抵第六村民组提留款4000元后,又于2001年春节支付给第六村民组10000元。
第六村民小组认为:被征用作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土地中,有30亩是属于第六小组管理和使用的土地。按照1962年实施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修正案“四固定”的规定,当时已将这部分土地固定给第六小组所有和使用。村委会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征求第六小组的意见,并将该土地补偿费占为村委会所有,经多次催要,村委会才支付14000元。五龙沟村委会的作法侵害了第六村民组的合法权益。
2001年9月10日,后沟村第六小组的村民每家出资100元作为诉讼费,就他们和村委会之间的土地补偿费纠纷问题向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村委会归还属于第六小组的剩余7.6万元土地补偿款。
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在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后沟村的经济状况,在作为原告的第六村民小组提出缓交部分诉讼费的申请后,立即得到批准。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就第六村民组在此案中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提出了质疑,这直接决定该案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对此问题,洛阳市中级法院认为:后沟第六村民组与后沟村民委员会就各自所有的土地进行处分与收益,双方在该民事活动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系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后沟第六村民组与后沟村民委员会因土地征用费处理发生的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同时,原、被告双方围绕30亩左右土地的权属问题提出争议,但均不能提交该非耕地为己所有的有效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在《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临时用地协议》未被确定无效前,洛阳市郊区土地规划管理局、洛阳市郊区孙旗屯乡政府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支付给村委会并无不当。因土地确权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原告应先向有关部门申请土地确权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第六小组在权属未确定的情况下,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争议的30亩左右的土地中包括耕地和非耕地两部分,第六小组对耕地部分拥有所有权。
三、诉 讼
2002年8月28日,洛阳市涧西区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再次对后沟村第六村民小组诉后沟村民委员会为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这一次,原告第六村民小组将诉讼请求中的土地补偿费由76000元变更为112000元。
法庭上,审判长针对原告的起诉和被告的答辩,归纳了本案的争议焦点:征用的土地中属于第六村民组的到底是多少?
对此问题,原告方第六村民小组出示了河南省政府及洛阳市郊委的有关文件,以及高新开发区信访办的调查报告、七个证人的证言,证明经过实地测量,被征用的非耕地属第六村民小组所有,面积为30亩。被告方后沟村委会仅出示了一份空白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以证明村委会对发包的土地拥有所有权,但原告认为被告所出示的合同书不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确权依据。
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因原告坚持诉讼请求,而被告又不同意调解,合议庭决定不再主持进行调解,经合议后择期宣判。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所征用的耕地4.68亩,每亩14000元,其中3.2亩是第六组长期耕种,按协议3.2×14000元=44800元;所征用的56.1亩非耕地,其中30亩是第六组长期作为护坡地管理与收益,30×3000元=90000元。
法院认为,原告第六村民小组依照法律上的规定,其诉讼主体是独立存在的。现在的第六村民小组实际是以前的生产小队,世世代代的村民在此休养生息。这些祖辈留下来的土地解放后归属集体所有,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在土地改革、合作社时,实施的“四固定”政策又将这些土地分给在此居住的农民,因此他们拥有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和收益权。作为洛阳市郊区土地规划管理局、洛阳市郊区孙旗屯乡政府与洛阳市郊区孙旗屯乡后沟村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临时用地协议》也是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洛阳市郊区土地规划管理局、洛阳市郊区孙旗屯乡政府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告村委会并无不当之处,但是后沟村委会应将所补偿的各种款项按规定发放到各村民手中。原告第六小组在这次征用土地中实际被征用非耕地30亩、耕地3.2亩,而被告村委会将此次征地中已获得的35.8万元只分给第六村民小组10000元,实属不公。现第六村民组诉请返还土地补偿款,村委会应按实际征用土地的亩数和价格支付款项,只有这样才符合国家的政策与法律。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后沟村委会支付给原告后沟第六村民小组被征用的耕地、非耕地款总计134800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后剩余1248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支付完毕,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2002年11月1日,洛阳市后沟村第六小组的村民们终于拿到了超过他们诉讼请求的胜诉判决书,法院判令他们所在的村委会依法归还本应支付给第六村民小组的134800元土地补偿款。接到判决书后,这些朴实的村民们激动地敲锣打鼓向承办该案的法官送来了锦旗和感谢信,以表达他们的兴奋之情。
附记:随着城市的不继发展,市区的面积也不断扩大,由于城市建设的需要,使一部分农民不得不因此而丧失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地。在此过程中,我们的有关部门应充分做好被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落实工作,切实使每一笔补偿款最终都实实在在地落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民手中。只有我们真正作好群众的思想工作,才能避免上访、诉讼等事件的发生,从而使其配合各项工程的顺利建设,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