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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2002年8月15日夜,王某在给父亲守灵期间,回家喊人准备安葬其父,当他让其妻开门时,却发现邻居叶某穿着裤头,拿着衣服从自己的房间出来翻墙逃跑。王某进屋打了妻子两个耳光,就前往叶家找叶某。当王某到叶家时不见叶某,当时只有叶某的儿子叶某某(15岁)在家。王某就拉着叶某某往他家中拉,并顺手拿起叶家放在柜台上的一把菜刀。在王某将叶某某往其家中拉时,碰见叶某的妻子李某,李某让王某放了叶某某。王某说,好,但必须拿5000元钱,否则,就来收尸吧!当夜,李某分两次交给王某5000元,王某才将叶某某放出。

在审理过程中,对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的问题,存在着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的王某在发现其妻与叶某的奸情后,为敲诈勒索钱财,将叶某某拉到其家,并威胁叶家人,拿钱才能放人。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并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实施了威胁、要挟的手段,逼迫被害人家交出财物的行为,且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行为构成了绑架罪。从绑架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来看,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也就是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在客观上要实施以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本案中王某到叶家找叶某未果,将叶某之子叶某某强行拉到其家,并持有菜刀,有以暴力劫持他人的客观表现。在叶家提出放人时,王某提出“必须拿5000元”才能放人,否则,就来收尸。这就是以加害叶某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使用威胁手段,公然将叶某某扣为人质,强行勒索财物,符合绑架罪构成要件,应以绑架定罪量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绑架罪和敲诈勒索罪,在主观方面均表现为直接故意,都具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在客观方面二者也均表现为暴力胁迫、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但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侵害的对象不同,敲诈勒索罪所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人,也就是直接向被威胁人索要财物,而不是向被威胁人以外的其他人索要财物,而绑架罪所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本案王某将叶某控制起来后,向叶家的人索取财物,而不是直接向叶某某索取财物,向叶家的人索取财物,不符合敲诈勒索罪。其次,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敲诈勒索罪以暴力、威胁的内容,不是当即实施,而是声称将要实施,有一个缓冲过程,一般都是在被敲诈者违背敲诈行为人意志以后才付诸实施。王某持刀强行将叶某某劫持到其家,其暴力威胁已经实施,并非未实施或将要实施。其三,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对被害人的威胁一般是以将要实施暴力或将要毁坏比勒索财物价值更大的财物或以揭发隐私、损坏名誉或以栽赃陷害等相威胁。而绑架罪则是采取暴力、胁迫、麻醉和其他方法直接将被害人劫持并离开原地加以控制。本案中,王某将叶某某强制控制在自己家中,而非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表现。

综上所述,王某持刀将叶某某强行拉到家中加以控制作为人质,并索要财物,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绑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