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原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
被告:赵萍萍、江峰
原告自1999年起编辑《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电子杂志,通过“中国知网”(www.cnki.net)以CAJ格式出版发行,以包库、镜像站点和发行阅读卡(包括面额较大的机构卡和面额较小的个人卡)的方式向用户提供该数据库的检索和全文内容服务。题录摘要和论文全文是《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主要组成部分。其中,题录摘要部分设置有中英文题名、中英文的论文摘要、作者、作者的学校、专业、学位年度、论文级别、网络出版时间等条目。题录摘要供免费检索、阅看;论文全文需付费下载,下载论文的费用为每页0.28元。被告赵萍萍登记设立“蜂朝网”(www.steelbee.net、www.51lunwen. com),在网站公布了供检索的论文题录摘要并出售论文,题录摘要包括论文中英文题名、中英文摘要、作者、论文价格等条目。这些条目的顺序排列与原告不同,但摘要中的中英文题名、中英文论文摘要系从原告数据库中供免费检索的题录摘要页面复制而来。根据对原告所作的公证页面统计,经公证下载的被告网站上的题录摘要中,有10149篇题录摘要中的中英文题名和论文摘要是从原告数据库中供免费检索的题录摘要页面复制而来,每篇约400字,共计406万字左右。
2005年7月29日,原告委托人员在公证人员见证下,通过E-mail向被告网站以每篇200元的价格购买了博士论文1篇、以每篇150元的价格购买了硕士论文4篇,被告网站在收到汇款后通过E-mail告知购买者取得论文全文的路径,购买者按照该路径取得了论文全文。原告购买的上述5篇论文共计626页,平均每篇125页。被告赵萍萍确认其在网站上出售论文的价格是硕士论文每篇150元左右、博士论文每篇200~250元。被告赵萍萍使用的购买原告论文的机构卡在2005年的支出费用是人民币5605元。
被告赵萍萍网站上并不存在论文全文数据库,其系在有人购买论文后,才从原告处付费下载,再将下载的论文经压缩后暂时存放在网站上,以E-mail告知购买人取得论文的路径,等数天后也即确定购买人取得论文后即予删除。
被告网页上公布的网站联系电话中有一个是小灵通手机号码021-28380673,被告江峰承认该手机由其出售。庭审中,被告赵萍萍与被告江峰都称互不相识,被告赵萍萍承认网站上公布的小灵通号码由所聘工作人员使用,与江峰无关。原告对被告江峰是手机销售代理人的身份没有异议,但坚持将他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原告在发现被告网站的行为后,曾向上海市公安局报案,后向法院起诉。到本案庭审结束为止,原告为调查取证、诉讼的支出为:差旅费11390.4元、调查取证费(购买论文和汇款的费用)811.55元、律师费2万元、公证费2000元,共计34201.95元。
原告诉称,其对《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数据库享有著作权。被告网站销售数据库论文全文,复制、传播论文题录摘要,侵犯了原告对数据库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被告网站上的联系电话户主是江峰,江峰应是共同侵权人。故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被告赵萍萍辩称,原告对整所学校毕业生的论文并未进行选择,而是全盘录用,故原告对数据库没有著作权。被告网站从原告处下载CAJ格式的论文是通过出资购买的方式取得的,将论文出售是转让对论文的使用权,转让后即予以删除,并未将购买所得的论文复制保留,故没有侵犯原告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被告网站对复制的题录摘要重新编制了不同于原告编排方式的数据库,且摘要内容是作者所写,故也不构成对原告汇编作品著作权的侵犯。
被告江峰辩称,自己是小灵通手机的一级销售代理,原告提到的小灵通号码确实由自己销售,因购买人未要求过户,号码一直在自己名下。但未参与赵萍萍网站的任何活动。
【审 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赵萍萍设立了网站并从事了原告指控的行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被告江峰与此行为无关,原告对其的起诉,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从全国众多高等院校中选取了300多家院校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按照不同的专业、门类进行编排,开发成可供检索、查阅、下载的论文数据库,体现了原告在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编排方面的独创性,构成汇编作品,应享有著作权。被告赵萍萍从原告处付费下载论文全文后再向他人出售,原告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另有一个论文全文的数据库这么一个汇编作品存在。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出售论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论文全文部分作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依据。原告的题录摘要是《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一部分,该题录摘要根据需要设置了相关的条目和检索项,体现了编制该题录摘要的独创性,故其本身也构成汇编作品。被告赵萍萍在网站上将原告的汇编作品中的主要内容复制后,编入自己的题录摘要数据库,放在自己的网站上供免费检索、阅看,侵犯了原告作为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对被告江峰的起诉,不予支持;被告赵萍萍停止侵犯原告汇编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在《中国青年报》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一)原告对涉案数据库是否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据此,汇编作品主要突出的是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方面的独创性,而不管组成汇编作品的内容本身是不是作品。作品、作品的片断、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只要汇编者对其进行了独创性的选择,并进行了独创性的编排,就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本案中,原告从全国众多高等院校中选取了300多家院校,将这些院校的博士、硕士毕业生的学位论文收集起来,按照不同的专业、门类进行编排,开发成可供检索、查阅、下载的论文数据库,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将数据库编制成电子期刊出版物并上载于网上供检索、查阅及下载,该数据库体现了原告在对数据库内容的选择、编排方面的独创性。首先,原告对选择什么层次对象的论文进行了选择;其次,原告对学校进行了选择;再次,原告对论文按门类、专业进行了独创性的编排,而不是简单的集中;最后,原告通过计算机技术的运用,开发成方便查阅、检索、下载的数据库。故原告的《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构成汇编作品。
被告赵萍萍曾以网上有帖子称作为论文作者并不知道论文被收入数据库为由,对原告著作权的合法性提出抗辩。关于这一抗辩,首先,这份帖子所述情况是否属实无其他证据证实;其次,原告的电子出版物是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出版的,是合法出版物,原告作为该合法出版物的著作权人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予以确认;再次,即使有个别论文作者认为未经其许可被收入了论文,那也是论文作者与原告之间的关系,不足以否定原告整个数据库作品的合法性,更不影响原告向侵权者主张权利保护。故被告赵萍萍的这一抗辩不足以否定原告对数据库享有的著作权。
(二)汇编作品著作权的权利范围
汇编作品获得保护主要是因为汇编者对汇编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方面付出了独创性劳动,发挥了智力创造性。也就是说,法律保护汇编者的是其对内容的独创性选择和编排,而经“精挑细排”的内容一旦分散成独立的作品、作品片断、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后,汇编者的独创性就无从体现。因此汇编者对汇编作品享有的权利是有一定范围的。汇编作品著作权的范围表现为:首先,汇编者享有的是对汇编作品的整体性权利,该权利不及于被汇编的作品本身。如杂志、期刊是比较典型的汇编作品,杂志、期刊的主办者对杂志、期刊整体上享有汇编作品著作权。那是因为汇编者对需要选入的作品要进行挑选,以使汇编的内容符合办刊的宗旨和目的;对已经选入的作品要区分专题、栏目进行编排,使其体现汇编者办刊的风格和形象。而被选作品作为单个作品时无从体现选择、编排的独创性,汇编者的权利就不存在了,单个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属于作者本人。他人使用单个作品仅侵犯作者著作权,而不侵犯汇编者著作权。其次,汇编者行使著作权时不能侵犯被汇编作品作者的著作权。汇编者经过作者许可汇编了汇编作品,对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但其并不因此享有被选作品作者的权利,汇编者无权许可他人使用这些被选的作品。如杂志、期刊编者若要将杂志、期刊许可给他人使用时,也应同时征得作品作者的同意。他人若未经许可使用了汇编作品,会同时构成对汇编者和作者著作权的侵犯。
(三)本案中被告行为的认定
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汇编作品著作权主要是指两方面的行为:一是被告对原告论文数据库中论文全文部分的汇编作品的侵犯;一是被告对原告论文数据库中题录摘要部分的汇编作品的侵犯。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侵犯原告数据库中论文全文作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的问题,论文全文部分是原告整个数据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身也是个汇编作品,原告当然享有著作权。但被告只是从原告处付费下载论文全文后再向他人出售,而论文本身的著作权是属于论文作者本人的,原告没有证据表明被告另有一个论文全文数据库这么一个汇编作品存在。因为原告对于涉讼数据库所享有的汇编作品著作权是整体性权利,该权利不延及该数据库中某一篇论文单独受到侵权时的著作权主张问题。被告出售论文只牵涉到该篇论文作为可单独使用的著作权问题,原告以收录有某篇论文的数据库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主张他人对该篇论文的使用行为构成侵权尚缺乏作者明确授权或者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原告认为被告出售论文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论文全文部分作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的主张,缺乏依据。
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赵萍萍侵犯原告题录摘要作为汇编作品著作权的问题,原告的题录摘要是《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一部分,该题录摘要根据需要设置了相关的条目和检索项,便于读者阅看和选择需要的论文,体现了编制该题录摘要的独创性,故其本身也构成汇编作品。被告赵萍萍在网站上将原告的汇编作品中的主要内容复制后,编入自己的题录摘要数据库,放在自己的网站上供人免费检索、阅看,侵犯了原告作为汇编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作者单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