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盼盼”依法打退拼音“盼盼”

【摘要】

【案情】原告是一家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主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其所有的“盼盼”注册商标被评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被告淮安市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基于生产经营需要,申请注册了www.jspanpan.com网络域名。原告以被告注册的网络域名侵犯其权利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十日内更改或注销其网络域名,更改后的域名不得含有“盼盼”的中文文字或拼音。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且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权,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该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