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媒体使用图片不能搞“拿来主义”

【摘要】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图片构成侵权

【案情】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图片经营的公司,其在调查中发现,淮安一媒体在出版的报纸中,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为插图。原告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解析】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作者或其它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其作者对该作品享有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本案中,被告某媒体未经原告许可,刊登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也未支付报酬给原告,显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要求赔偿,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