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摘要】

【基本案情】原告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仪公司)于1998年12月26日创作完成汉仪秀英体(简、繁)字体,并于1999年3月23日在北京首次发表。汉仪公司发现被告福建双飞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飞公司)、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蛙王子公司)在其注册商标中,未经许可使用汉仪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秀英体,并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上,使用该注册商标。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汉仪公司著作权的“城市宝贝”注册商标;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相关费用。

  【法院认为】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汉字在中华文化的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演变经历了几千年的漫长历程,经历了甲骨文、金文、篆书、隶书、楷书、草书、行书等阶段。汉字系由象形文字(表形文字)演变成兼表音义的意音文字,但总的体系仍属表意文字。所以,汉字具有集形象、声音和辞义三者于一体的特征。这一特征在世界文字中是独一无二的,明显区别于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的西文等其他字体,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留下了十分丰富的书法作品,成为中华民族独特的文化瑰宝。优秀的书法作品能够体现作者独特的个性和审美,引起人们美妙的联想,给人以美的享受,这说明汉字字型具有很大的创作空间。美术字体的创作虽然与书法字体有所不同,但同样存在较大的创作空间,亦属于以线条、色彩等方式构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造型艺术作品。字库中的单字设计,每个字的最终定型,都是设计人员根据自己的设计理念,选择、取舍、判断、综合的结果,体现了设计人员的智力创造。涉案秀英体字库的单字经过字体创意、字形设计、扫描和曲线合成、扩展创作、创作符号、字形审定、二次创作、格式转换、测试校对等几个步骤,其中两千多个基本单字是经过字稿设计、扫描合成,再经过字形审定、修改,还有可能要进行二次创作,以及最终进行的测试校对等步骤,需要设计者根据其对字体风格的理解和对单字字形特点和结构特征的理解,逐一进行设计。虽然上述字体字型是由字型原稿经数字化处理后,由人工或计算机根据字型原稿的风格结合汉字组合规律拼合而成,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存在。但这种数字化的存储和复制方式,并不能改变其美术作品的性质。因此,在满足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字库中的单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应受法律保护。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鉴于字库字体本身同时兼具审美与实用工具的双重特性,字库字体创作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计算机使用汉字的需要,因此,字库字体属于作品性和工具性紧密结合的智力成果,在将字库字体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时,其独创性应当具备较高的独特审美要求,亦即获得保护的字库单字,应当明显有别于已有的公知字体。一般的美术字如果系手工独立完成,即应认定为独创性美术作品,而字库字体的独创性要求则不能等同于一般美术字,且对运行字库软件输出的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逐一进行判断。如果字库单字的保护标准确定得较低,有可能很难将其与已有字体区分,造成混乱状况,防碍公众对已有字体工具的正常使用,阻碍对文化的传播。故只有体现较高独特审美,并能够与已有字体明确区分开来的字库单字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加以保护。

  本案秀英体字体具有鲜明的特征:横竖笔画粗细基本相同,笔画两端为圆形,点为心形桃点,短撇为飘动的柳叶形,长撇为向左方上扬飞起,捺为向右方上扬飞起,折勾以柔美的圆弧线条处理,折笔画整体变方为圆。“ “四字具备秀英体上述鲜明的特征,其表现的形态与公知领域的美术字的基本笔画相比具有鲜明特色,符合较高独特审美的独创性要求,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同时,法院认为字库整体是字型原稿经数字化处理后由人工或计算机根据字型原稿的风格结合汉字组合规律拼合而成,以相应的坐标数据和函数算法存在,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计算机程序,系软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并非简单的单字字型的汇编合集,故对字库整体不宜以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本案审理中,被告公司明确表示将不再使用涉案字体,法院据此判决:双飞公司、青蛙王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注册商标标识和其产品包装装潢中的汉仪秀英体” “四字,并赔偿汉仪公司经济损失4.8万元。

  【点评】这是江苏法院审理的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涉及计算机中文字库单字著作权保护的案件。中文字库单字应否给予保护以及以何种方式进行保护,在国内理论界、司法界存在极大争议,在北京、上海举办过若干次研讨会。在国际上,除台湾著作权法创设了字型绘画这一特殊保护客体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对字库单字鲜见给予著作权保护,这也是国内对中文字库单字应否给予著作权保护争议极大的主要原因。该案的贡献在于,在裁判理由中明确阐明了对中文字库单字应当采取折衷主义保护标准的裁判思路,亦即只有体现较高独特审美,并能够与已有公有领域字体明确区分开来的字库单字,才有可能被认定为美术作品而给以著作权保护。汉字发展渊源流长,集形象、声音和辞义三者于一体,具有明显区别于西文等其他文字独一无二的特征,因此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中文字库单字具有以美术作品进行保护的法律基础。但计算机字库毕竟运行于计算机环境下,字库字体同时具备审美性与实用性的双重特性,因此对字库单字独创性的要求应当高于普通美术作品的一般独创性标准,即应当具备较高独特审美的要求。这一体现折衷主义的司法保护标准,不仅弥补了著作权法的漏洞,且有利于平衡字库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两方面利益,有效维护了字库产业的生存,促进了行业发展,更体现出江苏法院对新类型知识产权案件勇于探索与裁判的精神。目前,一些传媒、广告企业正版使用计算机中文字库正在形成良好的社会共识与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