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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约方:违约由第三人引起也要担责

  守约方:合理减损扩大财产不得追偿

  案情:2013年4月27日,杨某将其所有的轿车交至某汽车公司处修理。某汽车公司维修工张某驾驶该轿车外出,与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受伤。案涉轿车被事故处理部门扣留。王某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起诉讼。直至2013年7月28日,杨某方将涉案车辆取回。车辆被扣除期间,杨某为工作和生活需要,租赁车辆使用,支出租赁费18000元。杨某遂诉至法院。

  某汽车公司认为,杨某车辆损失是由案外人王某申请法院保全造成的,应由案外人赔偿杨某损失,其公司与杨某的损失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赔偿。杨某未提出保全异议,怠于维护其财产权利,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审理:杨某将车辆送至某汽车公司处修理,双方之间形成修理合同关系,某汽车公司作为修理人应当完成修理工作后及时将车辆交还杨某,其无法向杨某交还车辆,即构成对杨某的违约,至于无法交还车辆的原因是某汽车公司员工个人造成还是案外人王某申请法院保全造成,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均不影响某汽车公司作为修理合同的相对人,向杨某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杨某因其违约产生的租车费用损失。杨某采取租车这一替代性措施来减少因无法使用车辆产生的损失,是合理性的减损措施,但向法院申请保全异议则超出了要求其采取减损措施的合理范畴,保全期间的车辆损失不是杨春雷扩大的损失,不应由其承担。遂判决:某汽车公司赔偿杨某租车费用18000元。

  点评: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只要一方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违约产生的客观原因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也不妨碍违约责任的构成。同时,守约方负有减损义务,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赔偿。但是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才使得守约方要采取措施保护自身的利益,从诚信和公平原则出发,对守约方减损义务的确定,应遵循合理性的要求,只须采取合理或适当的行为即可,不得对守约方苛以过重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