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企业开办者抽逃注册资本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摘要】

【案情】2011年7月,第三人李某、孟某、景某以货币方式共同出资500万元(实收资本100万元),设立陕西某新能源工程公司;同年8月,三人又以货币方式共同出资,将注册资本增资至5000万元。同年9月2日,三人以货币4900万元存入验资账户通过验资,又于当日将增资的4900万元全部转出验资账户。法院经审查认定了该三人系被执行人陕西某新能源工程公司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存在于2011年9月2日验资后,当日即抽逃4900万元注册资本的事实,裁定追加第三人李某、孟某、景某为被执行人,三人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 典型意义】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这种情况属于执行承担,所谓执行承担是指在执行中,由于执行中的事实出现,被执行人的义务,应由与被执行人有一定法律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