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太仓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文世兵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摘要】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法定代表人采用夜间变卖设备的方式转移财产,之后逃匿,以此逃避支付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案情摘要】

  被告单位太仓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06年4月成立,后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文世兵于2013年10月27日夜,采用变卖生产设备、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17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82437元。上述拖欠工资经太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后仍未支付。案发后,被告人文世兵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外,案发后,被告单位太仓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已支付潘飞5000元,支付杨端娇2000元。

  【裁判理由】

  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太仓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文世兵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文世兵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被告人文世兵系被告单位太仓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故被告单位太仓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文世兵均系自首。被告人文世兵系初犯,当庭自愿认罪。对此,对被告单位太仓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文世兵予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4年10月30日判处被告单位太仓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文世兵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单位太仓市世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出职工工资款计人民币75437元,发还上述17名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