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常州巨茂车业有限公司、周瑞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摘要】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单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案情摘要】

  2011年,被告人周瑞良在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枫林路58号经营常州巨茂车业有限公司。2013年11月底,被告人周瑞良因经营不善,为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离开公司藏匿,拒不支付该公司26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510771元。后经常州市钟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裁判理由】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常州巨茂车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周瑞良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周瑞良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常州巨茂车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周瑞良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4年7月判处被告单位常州巨茂车业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瑞良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