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偷开车辆发生事故 未购强险车主担责

【摘要】

【分  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一是认为张超驾驶偷开的面包车在公路上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白某在车辆被朋友张超偷开后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没有义务再为车辆肇事承担责任。事实上,相关规定已明确机动车辆被偷开或盗窃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赔偿责任应当由偷开车辆驾驶人张超承担。二是认为购买交强险是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强制义务,因被告白某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导致受害人丧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故在投保前提下本可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康华损失的责任应该全部转由被告白某自行承担。

【评  析】

交强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从2006年7月1日开始,所有的新车和保险到期的车辆续保都必须购买交强险。不交交强险的后果是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白某的面包车随时可以上路行驾的车辆,白某必须为车辆交纳交强险。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同时,根据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张超逆向行驶,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被害人康华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此案被告白某虽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其有义务为自己上路的车辆交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因被告未依法购买交强险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事故处理应按已交“交强险”的方式理赔,故被告应替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损失12000元。

由此笔者认为原告康华以被告白某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被害人丧失了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为由诉求赔偿损失,应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