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为掩盖赌债而出具的欠条无效

【摘要】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原告刘某称,原告与被告陈某是朋友关系。2012年10月23日,被告陈某向原告刘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因陈某有事向刘某借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如还不上用二期房抵押。原告称被告陈某是以经营绿化项目为由,向其借款40万元。还款期限届满,被告陈某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某立即偿还原告刘某4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某承担。

  庭审中,被告陈某认可借条是本人向原告刘某出具,虽借条内容本身没有什么瑕疵,但并不同意偿还原告刘某40万元。被告陈某称自己与原告刘某本来并无直接关系,也互不认识。事实是一个“三角”关系,因自己欠另外一个人即案外人邱某赌债40万元,为了规避这笔赌债的非法性,邱某便找来本案的原告刘某,先由原告刘某向邱某出具了40万元的借条,再由被告陈某向原告刘某出具40万元的借条。即本案中原告刘某所持有的40万元的借条,其与刘某之间并无直接的金钱经手。经法官询问,原告刘某对被告陈某的上述陈述认可,且其向案外人邱某出具40万元借条时,亦对被告陈某欠邱某赌债的事实知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形成的借条虽非共同参与赌博后在双方之间产生的赌债。但本案借条的产生是因被告陈某欠案外人邱某的赌债而产生。原告刘某无论在向邱某出具借条还是在接受被告刘某出具的借条时,均对被告刘某欠邱某赌债一事知情。原告刘某与案外人邱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均无金钱的过手,互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且赌博是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本案借条实质是为规避赌债而产生,不受法律保护,对原告刘某要求被告陈某偿还40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经生效。

  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1、以合法形式掩盖赌债无效的法理分析。以合法的债(如借贷等)替换本来赌债的,虽具有合法形式,但是其实质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债权人(赢家)与赌债的债务人(输家)形成了更改的合意,也会因这种更改行为规避法律强制性而归于无效。债的更改是以覆灭旧债为目的,故必须要以旧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要是旧的债务不存在或者无效,则更改后的新债会因为缺失债务更改的基础性前提(即合法旧债的存在)也归于无效。故本案中刘某持有的借条以及其向案外人出具的借条都是无效的。

  2、以借条或公证的赠与合同等其它合法形式掩盖赌债均无效,均不能依该种合同取得利益。若合同目的本身违反法律或违背公序良俗,则该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自始、天然、确定不生效。作为借贷一方或受赠与一方,取得利益均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依据该种合同要求取得利益。若取得利息,则应该依照不当得利之债返还其所受利益。

  综上,以借贷、赠与等任何合法形式掩盖原来的赌债都因其不存在合法性基础而无效,故本案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