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关于挂车交强险

【摘要】

关于挂车交强险之我见

    案例:2009年10月12日,潘XX驾驶属A公司所有的鄂A49号、鄂A33(挂)半挂牵引车沿随州市炎帝大道由北向南行驶,17时10分许,当车行至随州市楚胜路口时,遇在随州市绿化管理所工作的倪XX骑自行车沿前进方向的人行横道由西向东行驶,潘XX措施不当导致车辆向右侧滑,鄂A33挂车右侧尾部与倪XX相撞,致倪XX倒地受伤,倪XX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4日死亡的交通事故。

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潘XX负全部责任。倪XX无责任。

 

    A公司为鄂A49号牵引车(主车)购买了交强险一份,保险金额为122000元,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第三者责任险一份,保险金额为200000元,为鄂A33号挂车购买机动车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一份,保险金额为300000元。A公司与保险公司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约定:第九条,保险人在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第十二条: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不限。

 

    在这个案件中,受害人肯定是要得到赔偿的,应该怎么赔?交强险是否应该主车和挂车都要买?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如果购买了二份交强险,交强险应赔付一份还是二份?如果只是购买了一份交强险,交强险要按几份来赔呢?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保监会关于挂车交强险的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2月3日发布了保监厅发〔2010〕11号文,文件内容如下:

各财产保险公司:

  2010年1月6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海关总署和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交运发〔2009〕80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意义。甩挂运输是一种集约、高效的运输组织模式。大力发展甩挂运输对于提升运输效率、提高载重能力、降低物流成本和促进节能减排都具有重要意义。各公司应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挂车保险工作。

  二、认真做好挂车交强险承保和理赔服务工作。各公司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挂车交强险;对于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严格按两个责任限额累加进行赔付;采取有效措施简化挂车保险的承保理赔手续,方便挂车所有人及驾驶人,促进甩挂运输发展。

  三、各公司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挂车管理政策的调整,及时修改挂车保险的承保理赔政策。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对于分别投保了交强险的主、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可以赔付二份交强险。即双投双赔。

    交强险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因此,保监会下发的这份文件,对于受害人是有利的,同时也减轻了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现在回到案例中来看,案例中的A公司只是主车投保了一份交强险,挂车并没有投保交强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要根据规定,你肇事车辆应当投二份交强险,而你只投了一份交强险,另外一份交强险应由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按照相当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来赔付呢?

 

     本人认为,主挂车在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也就是相当于一辆车,那么挂车在没有购买交强险的情况下,只有主车有交强险,此时不应该强制性的要求必须按二份交强险来赔付。如果要求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未购买强制险自己来承担这份损失,那么相应地就减小了已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的责任。这也是与一车一险的原则相违背的。挂车并不能独立使用,只能视为可移动的集装箱,强制性地要求车主购买二份交强险,也是不可取的。

      但是目前有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认为,主挂车都应当购买交强险,在挂车没有购买强制险的情况下,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自行承担这份赔偿责任。

 

      2009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等发布了交运发(2009)808号文《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其中提到:调整挂车保险。由于挂车不具备动力,具有“可移动的集装箱”的属性,在车辆保险方面,应研究调整挂车交强险,科学设定征收对象。对于挂车是否必须购买交强险暂无定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