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庭审特征

【摘要】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关系亲密。离婚诉讼中的虚构债务其本质是虚构的债务,并非真实存在的,因此“债务人”为了避免将来债权人借虚构债务向自己索要钱财,加之虚构债务的债权人“同样也面临虚构债务被揭发承担处罚的风险,往往选择与自己较为亲密的亲戚、朋友来扮演”债权人“这一角色。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便是离婚诉讼中辨别虚构债务的重要着手点。

二、诉讼缺乏对抗性。离婚诉讼中虚构债务的目的在于通过诉讼手段确认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案件便失去了诉讼通常应有的对抗特点。如本案中,原被告的本意并不在于解决双方借贷争议,只是意欲通过诉讼,使他们之间所谓的“债务”由被告王某承担,因此原被告及借款事宜并无争议。

三、债权人及债务人难以举证资金的来源、去向。虚构债务本身并非客观存在,因此即使庭前原被告就虚构债务的细节达成一致,然而由于实际并未发生资金的流转,举证环节也只能仅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几张借条来证实,无法提供其他有效的物证、书证来说明资金的来源及去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