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假冒夫妻之名购福利分房 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

【摘要】

案情简介:

  2005年2月,被告向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购买其所在单位的福利房一套,被告在申请购买上述房屋过程中需填写的重要文件便是《昆明市个人存量公有住房审定书》和《昆明市存量公有住房售购协议》,被告在填写上述两份文件时,虚构了原告系其配偶及原告单位证明等,利用原告29年的工龄和从未购买享受过房改福利房的事实,在购房申请人配偶一栏冒签原告姓名等购买了福利房一套。2005年8月10日,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就上述房屋向被告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被告。2009年8月份,原告向本单位购买存量公有住房时,被告知“原告已购买过一套房屋,不能再购买存量公有住房”,为弄清事实,原告向房屋登记机关查询房屋登记信息,发现毫不相识的被告假冒与原告系夫妻利用原告29年的工龄已购买一套存量公有住房。

  案件焦点:

  本案中所涉房屋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该案即涉及到被告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产权登记的民事行为,又涉及到昆明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核和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原告的目的是撤销虚假登记实现本单位的存量公有住房和享受房补。该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和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能否达到原告的诉讼目的便是律师的关注焦点。

  案件分析:

  1.该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是确认被告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产权登记,原告起诉所针对的是被告作为公民个人在其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的所存在的侵权行为,而并非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对房屋产权进行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对该案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原告在申请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了确认。

  2.提起民事诉讼能达到撤销虚假登记的目的。

  《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故,提起民事诉讼亦能达到原告的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