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黄女的男朋友王某与他人共同抢劫、轮奸后逃跑。公安机关找到黄女,要求她协助警方查找王某的下落。后黄女与王某取得了联系,知道他躲藏在大连。但黄女没有将此情况告诉公安机关,反而来到大连,找到王某,为其提供人民币1500元,帮助其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黄女与王某共同生活十余天后,王某被抓获。黄女也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
分歧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王某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合议庭没有异议,但对黄女的犯罪行为如何定性,却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女的行为构成窝藏罪。黄女为男朋友王某提供财物,助其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其行为符合窝藏罪的行为特征,应以窝藏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女的行为构成包庇罪。黄女在明知王某隐藏地时,不将情况告知公安机关,给公安机关的侦破活动带来障碍,其行为符合包庇罪的行为特征,应按包庇罪定罪处罚。
分 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此条是刑法对窝藏、包庇罪作的规定。窝藏、包庇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同时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定窝藏、包庇罪,只实施窝藏或者包庇行为之一的,只定窝藏罪或者包庇罪。
窝藏罪、包庇罪有很多相似之处,它们侵犯的客体都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其行为客观上都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给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上述活动造成障碍或者根本无法进行。窝藏、包庇的对象都是犯罪的人。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窝藏罪表现为替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包庇罪表现为作假证明包庇犯罪人,主要是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来帮助犯罪人逃避法律追究,如伪造、变造证据、隐藏、毁灭证据等。本案中,黄女明知其男友王某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正在寻找他,但其仍为王某提供钱财,使王某在逃跑过程中不为生活所困,帮助王某逃避公安机关的侦查,其行为符合窝藏罪规定的为犯罪人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表现形式,而不符合包庇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所以,黄女的行为应认定构成窝藏罪。
此外,实践中,法院一般从窝藏、包庇的对象是否为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及窝藏、包庇的时间、次数等来判断窝藏罪、包庇罪是否达到情节严重。黄女窝藏的犯罪分子王某伙同他人抢劫、轮奸,严重危害了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其罪依法应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可见,王某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所以,黄女的窝藏行为构成了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丰台法院以王某犯抢劫罪、强奸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无期徒刑;黄女犯窝藏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编辑:梁菁菁)
第1页 共1页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