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张某借款6000元是借贷还是诈骗

【摘要】

基本案情:

    张某与刘某在外地打工期间,因没有挣到钱,二人用完所有现金。张某便以自已女友生病、朋友过生日等种种理由先后向刘某父亲借款6000元。此后,二人商量以刘某打工期间因不服管理,把老板豪车砸坏,要赔偿对方损失和公安机关将要追究刘某刑事责任需要用钱“摆平”为由,共骗得被害人刘某父亲35500元用于二人挥霍。因刘某系被害人之子且未满16周岁,司法机关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分析:

    对张某骗得被害人刘某父亲35500元的行为任定为诈骗行为没有异议,但对其借得的现金6000元的行为是否属于诈骗行为,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借款6000元行为属于一般民间借贷纠纷,不属于诈骗范围。理由是,行为人张某是明确向被害人借钱,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以女友生病、朋友过生等并虚构的理由借款6000元,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同时骗得现金均用于挥霍,并无归还的意愿。结合本案情况综合分析,也应属于诈骗行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6000元借款不属于诈骗行为。民事借贷纠纷,是指因借款人与贷款人达成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属于一种民事欺诈行为,应是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刑事责任。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可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比较,从而认定属于民事借贷还是诈骗。

    一、区别民事借贷纠纷和诈骗犯罪的一个关键因素在于行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使用非法手段对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从而侵犯他人对某一特定财物的所有权的正常行使。刑法上的诈骗罪除了要求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外,还要求行为人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本案中张某借6000元钱的行为,客观上并不能看出其具有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目的,因此不应将此认定为诈骗。

  二、看借款人与贷款人在借贷时的相互关系。一般民间借贷关系多发生在相互了解、相互往来的亲友熟人之间,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而诈骗则往往发生在双方当事人相识不久,通过采取虚构事实或者欺骗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三、看发生借贷关系的原因或目的。在一般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大都是因为合法的原因导致资金困难,暂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等困难消除后按约定主动归还借款。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等利益为诱惑,来骗取他人钱财。对于债务到期却用各种借口百般拖延拒不偿还者,即使在借款时有一定的欺诈行为,实践中也很难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都作为民事纠纷来解决。 

    四、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借贷关系,借用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的行为,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或明知自己无资产且根本没有还款的实际能力而大肆借款,或隐匿财产,根本就不想归还。

    结合本案,根据以上几个方面的进行分析,对张某借得的现金6000元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行为。

第1页  共1页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