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怀柔法院对涉刑事案件的执行情况分析

【摘要】

    一、涉刑事执行案件受理情况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2010年之前,刑事财产刑案件由刑事审判庭负责执行,2010年之前,执行工作中的涉刑事执行案件主要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为主。2010年之后,刑事财产刑正式纳入执行工作范畴。

    以怀柔法院为例,2011年全年,怀柔法院受理涉刑事执行案件共计123件,其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35件,刑事财产性案件88件(包括罚金案件76件,没收财产类案件11件)。具体分析,涉刑事执行案件呈现出以下几类特点:

    (一)多数案件涉及异地执行问题,涉异地执行案件实际结案率低,执行期间持续较长。在刑事财产刑执行中,被执行人流窜作案的情况较多,其在本地往往无开户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123件案件中,43件案件中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占到案件总数的35%。

    (二)恢复执行案件多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财产刑类案件恢复执行率不高。123件执行案件中,恢复执行案件有7件,均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五分之一。而其他财产刑案件中,无一例为恢复执行案件。

    (三)已实结案件中采取的执行措施较为单一。123件案件中,除92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以及7件恢复执行案件外,实际执结的24件案件均属于在财产调查阶段扣划银行账户余额执结案件。

    (四)实际结案率低,财产刑案件尤为明显。该123件案件均已结案,其中以终结本次方式执行的案件92件,实际结案率仅达25.2%。其中财产刑案件的实际结案率达20.45%,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结案率达37.14%。而在2010年前,受理刑事财产刑类案件前,执行局涉刑事类执行案件实际结案率基本在25以上。

    二、涉刑事类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涉委托案件执行时间长、实际执结率低

    涉刑事执行类案件多涉及异地执行问题。根据2011年4月最高院关于异地委托的规定,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异地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方能进行委托执行;委托执行后,委托法院接到受托法院的执行立案通知方能以销案方式报结。案件委托后,由于相关法律对受托法院受理案件实现未作出具体规定,执行实践中往往存在案件久拖没有答复的情形。43件涉异地执行案件中,38件案件的执行期限高于5个月,属于在执行期限内未得到受托法院回复,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案件。

    (二)刑事财产刑案件恢复机制需完善,刑责追究持续性差

    2010年起,我国法律正式明确将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纳入执行工作范畴,而相关配套法律并不完善,刑事财产刑的执行往往参照传统民事执行进行。刑事财产刑案件的执行工作与民事执行具有较多差别,就追究责任的监督性、持续性来说,财产刑执行的公权性决定了提起恢复执行的主体为形事审判机关,与民事执行相比较,财产刑执行的申请人主体单一,对被执行主体的监督多依赖公权力而缺少社会监督,加之基层执行法院对服刑被执行主体的减刑等情况并不掌握,往往难以掌握恢复案件时机。

    (三)财产刑案件的主体特定性决定了执行措施受限、执行方式单一

    现阶段我国法律将刑事财产刑的执行纳入执行工作范畴,与民事执行相比较,刑事财产刑执行主体具有不同的特点:一是,申请主体为刑事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处罚权;二是,被执行人往往存在自由受限的情形。以上两点特点决定了形式财产刑的执行中,执行和解、司法拘留、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等执行措施无用武之地。在执行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实结案件是以扣划银行账户余额方式结案的。

    三、涉刑事执行案件的执行策略及制度构建

    (一)发挥执行前控制程序功能,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在进入执行程序前,附带民事案件原告方可以通过财产保全、先予执行等诉讼手段防止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掌握刑事财产刑的变通性原则。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追缴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过程中,如发现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有困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及时将情况告知刑事审判机构,有审判机构考虑酌情减少或免除。

    (三)探索委托执行案件的催办制度。针对受托法院久拖不予立案的现象,建议赋予委托法院催办案件权利,在未在法律规定时限内收到对方法院立案通知的情况下,委托法院可想受托法院发催办函询问受理情况,催办不予回复的,委托法院可通过上一级法院提请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监督办理。

    (四)发挥刑事财产刑中的社会监督功能。与被执行人服刑所在单位建立案件当事人信息共享机制,随时掌握被执行人的服刑、减刑情况;发挥刑事案件中受害方的积极性,加强对刑事被告的财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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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