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委托理财 法律怎么说

【摘要】

    随着老百姓的钱包越来越鼓,理财逐渐成为一个热门话题。但是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证券、股票等投资市场日渐需要专业化的知识和极大的精力投入,老百姓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和组织帮助其理财也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保本承诺”有效吗?几乎所有的委托理财关系中,“保本承诺”都是最让人心动的条件。按投资者的心态,首要的即是“保证本金安全”,然后在这个基础上寻求资金增值空间。而所谓的“保本承诺”真的是保护资金安全的“护身符“吗?

                       自然人之间委托理财协议中“保本条款”的效力

    案例:

    52岁的丁女士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很会炒股的佟先生。2008年3月6日,丁女士将一张存有25万元现金的银行卡交给了佟先生委托其代理炒股。4月27日,两人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双方合作炒股,由丁女士出资25万元,为期半年。挣出的利润给佟先生30%,如果赔了本金,由佟先生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合同到期后,丁女士账户上的钱由25万缩水至8万元。 丁女士将佟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佟先生赔偿其本金损失17万元。

    解析:

    随着股市和其他投资市场的火爆,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也逐渐增多。现有法律法规只是对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代客理财中的“保本承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而对自然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是否允许有“保本承诺”尚未有明确规定,加之对合同法、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理解不同,各地对委托理财合同中“你情我愿”的“保本承诺”看法不同,投资的个人与受托理财的个人之间各自的权利都缺乏足够的法律保护。随着股民群体的日渐壮大,炒股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投资渠道。但是,股市有风险,股民在炒股时在心理上和经济上都应做好充分准备,如采取委托理财,更应慎重选择。相关部门也应当尽快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做出详细规定,以统一司法尺度。

                             银行“保本条款”应谨慎对待

    案例:

    李女士经某银行工作人员介绍了解了一款理财产品。银行工作人员称,该理财产品预期年收益率高达8%—25%。几经考虑之后,李女士拿出10万元,与银行签订了一份理财产品协议书,约定理财期为一年,预期年收益率为8%—25%,上不封顶;同时约定了投资收益的具体计算方式,免责条款等内容。原以为可以获得不俗收益的李女士没想到,合同到期后,存入的10万元本金仅剩8.6万元。李女士认为协议上写明预期年收益率高达8%—25%,赔了自然由银行承担,最起码应保住本金。但是银行工作人员答复,协议中已经说明风险提示“产品描述为人民币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投资产品,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预期收益率并不代表您一定获得的保证收益。”

    解析:

    除股票、基金等理财工具备受投资者追捧之外,各大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也很热门。有些银行为推销各自产品,也经常会出现承诺“本金100%保证”的产品介绍说明,对于商业银行高收益率保证,我们应该慎重对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 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第二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保证承诺需要区分对待,针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如果保证收益率在同期储蓄存款利率以内的,收益未实现的,投资者按照约定可向银行要求赔偿;而约定的保证收益率超过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且附加有条件的,收益未实现的,投资者需要自己承担投资风险。

                      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正当委托理财

    案例:

    李女士是一家中学的退休教师。2003年她经人介绍认识了张某。张某称有个朋友开办了一个生态技术公司,是国家支持的企业,正在募集资金,月利率为12%。2004年10月份,李女士还在张某的带领下参观了该公司。11月份,李某以丈夫的名义投资10万元,又以自己的名义投资10万元,获利息2.4万元,获奖励款1.2万元,但是剩余的16.4万元李女士一直没有拿回来。后来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原来,张某以同样的方式吸引包括李某在内的十余人款额达104万元,案发时止,未归还的本金数额为90余万元。后张某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解析:

    追求财富的保值增值是每一个投资者的目标,有些不法的单位和个人抓住投资者的这一心理,以高额利润引诱理财者投资,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允诺事后一次性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使得投资者先获得一小部分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尝到甜头后继续欣然“继续投入”,而结果往往会致使投资者得不偿失,不仅没有得到利润,反而连本金都无法保住。

理财者在投资活动时应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合法委托理财这两种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信贷管理法律、法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可以通过以下两个方面:

    1、看主体

    查看被委托机构是否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根据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相应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要取得相应的资质,投资者可以在签订委托合同前预先查证一下被委托公司的业务资质,若没有此资质则不要与之签订合同。而个人是根本不可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投资者一定不要轻易相信。

    2、看合同内容

    在我国,除了中国人民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被委托机构如有不法提高存款利率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行为均非合法委托理财行为,其行为显然违反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投资者不要被所谓的“高额利息”蛊惑,而最后血本无归。

 

第1页  共1页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