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打官司中的劳动者--对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情况调查分析

【摘要】

    2008年以来,劳动争议案件呈现“井喷”现象,以北京市某区院为例, 2008年该海淀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较2007年上升73.1%,2009年较2008年又上升84.4%。在案件不断增加的形势下,人们也许会问,谁在打官司?从以下几个案例中大家可以看出一些特点。

    案例一

    王女士,1980年出生,原籍东北某省,2006年研究生毕业,2006年7月11日王女士与A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三年,王女士月工资3000元,合同约定A电脑公司为王女士办理户口进京手续,如王女士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A电脑公司为接收王女士户口调京和存档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共三万元及存档费1100元。2008年7月,王女士以A电脑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及拖欠工资为由,通知A电脑公司解除劳动合同。A电脑公司后起诉王女士要求支付违约金。经法庭审理查明,A电脑公司以1500元作为基数为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并在王女士工作期间经常持续数月拖欠工资。A电脑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在先,王女士以此由,申请离职并无不当。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A电脑公司要求王女士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张先生,1976年出生,外地农业户籍,大学本科学历。2007年7月张先生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月薪6000元,岗位为招聘专员。2008年9月张先生从公司离职。后张先生向仲裁提出申请,要求B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经仲裁及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经公司民主讨论,B公司决定出台新的绩效考核办法,改变工资组成结构,以鼓励多劳多得。张先生担心收入降低,不同意新的考核办法,遂提出离职。后仲裁及法院均认为张先生系主动离职,B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最后,法院驳回了张先生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案例三

    刘先生,1975年出生,外地城镇户籍,大学本科学历。2007年5月18日与D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任研发工程师,月薪8000元。2007年9月3日,刘先生离职。后刘先生起诉D公司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发现,刘先生在2007年5月18日当天上午曾在法院领取他与C公司劳动争议的判决,下午即与D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刘先生在C公司的工作时间亦仅有四个月,从C公司离职后,亦曾要求C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法院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刘先生离职选择的方式都是不辞而别,而用人单位管理不严格,对其听之任之,未做出处理。刘先生之后便申请仲裁,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辞退,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刘先生的离职原因,以及对刘先生不辞让而别已做出处理,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被动地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四

    孙先生,1973年出生,外地农业户籍,初中文化。2005年开始在E公司担任货运司机。2008年开始签订的劳动合同,月工资为2800元。E公司仅为孙先生缴纳了工伤和医疗保险。2008年7月孙先生离开E公司,并申请仲裁,要求E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及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赔偿金。孙先生主张其工作12小时,休息12小时,没有节假日。E公司主张其实行综合工时制,加班已安排倒休。仲裁机关及法院根据双方均认可的货运统计表,确认孙先生确有超时工作情况,判定E公司支付孙先生加班工资。同时因孙先生为农民工,判定E公司支付孙先生养老保险的赔偿金。

    上述案例只是成千上万件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点点滴滴,经过对包括以上几件案件的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一方的情况调查,笔者发现以下几个特点:

    1、劳动者中男性比例近七成。在参与诉讼的劳动者中,女性占31%,男性占69%。在与企业发生争议后,男性会比女性更加注重选择走保护自己权益的途径,而女性选择沉默或忍耐的较多。

    2、外地户籍劳动者占多数。从劳动者户籍地上看,北京户籍的仅占42%,外地户籍劳动者占58%。现在一些建筑、运输及商业销售企业,外地户籍人员已成为劳动者的主要组织部分,在出入写字楼的白领中,也有大量的外地户籍劳动者。但在融入城市的过程中,外地户籍劳动者可能遇到的问题比本市人口要多。以上的四个案例中,除案例一外,另几件案例中的劳动者均是外地户籍。

    3、青壮年劳动者提出诉讼较多。从年龄段上看,30至40岁的劳动者42%,20至30岁占26%,20岁以下占2%。40岁以上的占30%。青壮年是劳动力市场的主力,他们处于职场的上升期,追求更高的发展及更多的收入,精力充沛,同时他们也是劳动争议的高发阶段。

    4、在争议企业工作时间相对较短。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中65%在争议企业工作时间在五年以内,26%在五至十年,仅有9%工作时间在十年以上。有的劳动者甚至成为法院的“常客”,每当他们改变工作单位,都和用人单位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相关的补偿问题。案例三中的刘先生即是一例,他抓住了一些企业管理不规范的情况,让企业多交了“学费”。

    那么为什么会产生以上情况呢?

    1、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中小城市及农村人口涌入北京,他们成为北京建设的主力军的过程中。据不完全统计,在北京市外来人口已近千万。但一些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不强,对劳动者在保险等社会保障上制度不建全,外地户籍劳动者利益保护不足。劳动者与企业不可避免的产生各种各样的冲突。一些劳动者在权益受到损失时,已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因此,与用人单位打官司的劳动者中,外地户籍劳动者已占大多数。

    2、劳动者频繁“跳槽”及用人单位对工龄较短劳动者裁员是劳动争议高发阶段。从上述情况分析中可以看出,五年内短期工作期间是劳动争议高发期。用人单位裁员往往选择工作时间不长,工作经验不丰富的劳动者,而一些年轻、精力充沛的劳动者在工作一段时间后,为寻求更高待遇及更好发展,便选择“跳槽”。此时,如用人单位管理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往往是劳动争议高发时间。

    3、企业规避法律规定,不规范用工,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增强。虽然保护劳动者,规范用工制度的法律法规近年不断出台,但一些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仍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规范用工行为,突出表现为不依法对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加班工资,不严格执行劳动合同义务等。而劳动者现在知识水平提高,学历也在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也在增强,对于企业不规范用工不是一味的委曲求全,而是能够积极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出现劳动争议案件近两年激增的现象。随着用工制度不断规范,相信不远的将来,劳动争议案件会逐渐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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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